办理程序
书面申请→审查→提出受理意见→将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所需资料
1、书面申请书(需根据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包括: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2)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3)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2、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
工作时间
1、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发送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书副本后,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3、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
4、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并报政府进行裁决;
5、情况复杂的,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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