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广东省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若干规定
(2005年4月6日)
为加快广东省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即原广东省清远经济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鼓励投资者前来我市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实业,提升全市经济发展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在市直、清城区、清新县三个区域内,经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各类工业园(城)区的开发建设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范围内及经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各类工业园区范围内投资兴办的并于2007年12月31日前投产的所有企业(项目)。
二、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2、用电方面。凡投资者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含新、老企业),其用电报装费给予免收,大工业生产用电电度电价按省物价局批复我市的电价标准执行。分别为:①1一10千伏:平段0.481元/千瓦时;高峰段0.642元/千瓦时;低谷段0.297元/千瓦时。②35一110千伏:平段0.471元/千瓦时;高峰段0.6285元,千瓦时;谷段0.291元/千瓦时。③220千伏及以上:平段0.46l元/千瓦时;高峰段0.615元,千瓦时;谷段0.285元/千瓦时。如遇到省以上政策性调整时,按新的电价标准执行。
3、用水方面的优惠。凡投资者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办的工业企业(含新、老企业),免收用水报装费、水资源费(但企业必须达到国家、省污水排放标准),企业生产用水水价,按1元/立方米以下收取。用水多的工业园或企业,经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同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可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技术、操作规范自办水厂,并可免收水资源费。
4、对投资者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新办的企业(含工业、旅游、农业产业化项目),其应收取的行政性规费,除国家、省收取的部分以外,一律实行免收(具体见附表)。
5、事业性收费必须经市物价部门审核同意,市政府批准。所有的收费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凡没有列入本《规定》收费范围内的事业性收费一律不能收取。
6、经营性及中介服务性收费调整按附表执行。已经物价部门批准,但附表未列出的各项收费,一律减按最低标准的50%收费。
7、对老企业严格执行只收税不收费的规定,凡行政性的收费除国家、省收取的部分外,实行一律免收,服务性收费要经物价部门批准,收费标准就低不就高。
8、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办的企业,其员工最低工资标准每人每月410元。
9、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工作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并持有清远市[包括下辖县(市、区)】身份证的人员不再另行办理暂住证,外来人员办理的暂住证在全市范围通用。
10、鼓励外来投资者出资购买我市现有的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全部产权或股权,进行独资经营、扩大生产、转产,或进行合资、租赁经营;经批准也可以对现有企业进行承包或合作生产。凡涉及企业权属转移,由有关部门办理变更过户手续,只收取工本费,不收取其他费用。
11、鼓励外商开展加工装配业务,工缴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取消收取商务代理费。经海关批准,可放宽产品完税内销比例。
12、进一步改革户籍制度,以解决企业员工的后顾之忧。
凡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经商、工作连续2年以上、无犯罪记录、有固定住所、固定收入的并连续购买社会保险基金2年以上的外来人员,可到公安部门办理转为城镇居民
户口的手续。
三、实行积极的财政扶持政策
13、凡投资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生产性企业,以工业园区或企业为单位,投产后五年内,每年园区内新办生产性企业缴纳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首次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新增部分,或再次超过100万元且逐年增长幅度达到20%以上的新增部分,财政部门按地方留成新增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奖励50%给所属工业园区的开发建设主体或企业。如果以工业园为开发单位的,财政部门奖励给园区的开发主体;如果是以企业为开发单位的,财政部门可直接奖励给企业。对原有企业当年缴纳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超过100万元以上,且从2003年起逐年增长幅度达到20%以上的,以上年为基数(达不到100万元的也按100万元为基数),当年入库数扣除基数的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财政部门奖励,50%给企业。对投资额已完成5亿元以上,或年产值超10亿元以上,或上缴税收超过1亿元以上,或获得国家的驰名商标、省的著名商标及世界500强企业,或获得国家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市政府批准财政奖励优惠可延长五年。
上述企业如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和拖欠职工工资、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职工多次上访的,不得申报和享受奖励,对已领取奖励金的一律予以收缴。
凡符合享受贝才政奖励条件的企业必须在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向财政等有关部门申报,逾期不予办理。奖励的资金除文件明确规定外,其他由财政负担的市直、清城区、清新县按《关于调整中心区域利益共同体财政体制实施方案》(清府[2003]77号)执行,并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财政将奖励金划拨给相关县(区)财政兑现给受奖单位。具体的考核计算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14、对外商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二减三”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5、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在依照税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按税法规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6、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从试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在十年以上的,在享受税法规定“免二减三”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减的地方所得税税款;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国家规定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符合国家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范围内兴办的工业企业,同时享受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有关政策。
17、对外籍人员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可在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的基础上,再减除附加费用3200元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8、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的贸易方式进口货物的,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一般贸易及“进料加工”货物出口的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19、经营性企业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地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减免。
四、实行有效的土地使用政策
20、投资者、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范围内所属县(区)、镇政府,在服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整体规划,并按规划要求搞好配套设施建设的前提下,可以受让、租赁、土地使用权人股等形式单独或合作连片开发土地,并对该地在法定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开发、建设和管理,享有直接对外开展招商引资的权利。在完善用地手续后,其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抵押、出租。
21、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依法对区内土地进行统一规划,规划范围。
内的所属县(区)、镇政府或投资者经批准可依法进行连片开发,征用土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除按国家和省规定上缴外,其余返还给开发者统筹安排,征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除按国家规定上缴外,其余返还给当地政府用于植被恢复。
22、严格依法征用土地,投资者一次性交付地价款暂时有困难的,在付清农民补偿费和上缴中央、省的有关规费、办证费,办完有关征地手续后,可先发用地证件,再分期付款(但全部地价款未付清前,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和抵押)。分期付款按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土地使用权转让、拍卖、租用采取最优惠的价格,具体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或各开发建设园区按实际情况商定。
23、符合用地规划的土地使用权可采取租赁或折价入股等灵活方式解决。兴办工业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不少于十年的,土地使用权租金可给予更大优惠。土地租赁期中或期满后,原租赁者如需购买该土地使用权的,可按当地基准地价优先购买。当地农村集体组织在按有关政策完善用地手续后,可以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与外来投资者合资或合作兴办工业企业。
24、投资者受让土地兴办工业企业,免缴市级留成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5、出让工业用地最高年限为50年。对投资规模超亿元、科技含量特别高的项目,土地使用年限在50年期满后,可再申请续期。核定使用年限期间,土地使用权在完善用地手续后可依法有偿转让、抵押、继承。
26、允许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各投资开发商按照规划部门的规定兴建专家顾问别墅、投资商居住活动中心区和“员工村”(员工住宅区)。在征用工业园区的土地中,可安排20%以上作员工生活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同时享受本规定有关规费的优惠。“员工村”(员工住宅区)可租赁、出售,凡在“员工村”(员工住宅区)购买住房的员工,可办理
本人和随住亲属入户当地城镇户口。公安部门除收取办证工本费外,免收其他一切费用。
27、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出让、连片开发的原则,盘活闲置的土地。从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凡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购买的土地使用权,从购买之日起,超过两年尚未开发建设厂房的视为闲置土地;属项目投资10亿元以上,连片1000亩以上开发建设、办厂的,在六年内完成开发建设,没有开发建设完的土地视为闲置土地,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国土部门负责清理、登记、管理,报市政府批准后,交国土部门公开招标、拍卖。
五、实施相应配套政策
28、放宽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对外商和民营投资工业项目和房地产项目,涉及工程招标的,可自行确定是否招投标和招投标的方式,有关部门不得硬性规定。
29、放宽管理权限。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内外资项目和建设工程项目统一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立项审批和发放建设工程项目许可证。
30、放宽规划权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各工业园区的小区规划,在不违反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六、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31、实行“一条龙”服务和“一个窗口”收费制度。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外来投资兴办项目的咨询、立项、审批、登记、发证等工作。外来投资者需缴交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集中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取。
32、简化审批程序。除国家明文规定的外,各部门不能增加审批环节和报批资料。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经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环保、消防、卫生防疫、计生等部门依法加强后期跟踪服务。涉及特殊行业(易燃易爆、公众聚集场所、娱乐场所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办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按照国家对消防、环保、卫生的有关要求,由消防、环保、卫生部门审核建设方案,在投产之前必须报请消防、环保、卫生部门检查验收,在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后才能正式生产。
33、加强治安管理。 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所属县(区)、镇政府按属地范围设立治安服务警务区,建立全天候保安警卫服务,确保区内社会治安的稳定。
34、设立相关机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各园区各组团开发建设上一定规模后,市及县(区)政府将协调有关单位(部门)在区内设立必要的分支机构,为企业提供更完备的服务。
35、设立投诉电话。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设立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外商、外地投资者的投诉,并做好各种协调工作,热情为外来投资者排忧解难。
36、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凡属我市审批权限范围审批的投资项目,一切办事程序从快从简,对手续齐备的,主审机关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基建审批事项等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批复;在收到合同、章程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批复;对资料齐全的,登记机关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要向申请者说明具体理由。
37、依法行政,规范检查。市直各部门要建立依法、规范的检查工作制度,要主动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联系,商定有关执法检查工作,尽量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现象,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对企业“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和“吃、拿、卡、要”,违者对当事人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部门主要领导责任,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法制环
境。
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38、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整个开发区的规划和协调服务等工作。区内的生活配套服务区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规划、管理。引资建设生活配套设施项目享受本规定的政策优惠。
39、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公共部分的环境整治和绿化美化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辖区政府负责。属园区和企业范围的环境整治和绿化美化工作,由各园区和企业负责。
40、供电线路、供水管网实行分段负责的原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各工业园区边的供电、供水设施,根据企业的实际用量需要由供电、供水部门负责建设;各工业园区内的供电、供水设施,由投资者负责建设。
4l、加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站场建设,以方便企业报关、出关,方便园区企业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具体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
42、各工业园区外的道路、邮政、电信、环保设施,由相关部门负责建设;园区内的道路、环保设施,由投资者负责建设,邮政、电信等由相关部门负责建设到厂内。
43、对市高新区内因电力、通讯、供水、电视等设施建设需要占用利用公路路产的,占(使)用单位要按程序报交通公路部门审批,免收占(使)用费。但要根据占(使)用或损坏
面积缴纳相应的修补保证金(按粤交函[2004.】472号文测算),待占(使)用单位对路产恢复原状后,由交通公路部门退回保证金。若因市政建设或公路改(扩)建需要,有关管网设施则无条件迁移。
44、在市批准的各县(市、区)属开发区及其他范围内兴办的外来投资项目的优惠办法,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45、在园区之外的城区、清新所办工业园区用地规模在1000亩以上的,经县(区)政府初审提出申请,报市审批同意后,方可享受本优惠办法。
46、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前投产的企业,在投产之日起五年内享受以上优惠政策。2004年5月8日原下发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如果国家政策有变化,再作相应调整。
附表一:清远市外来投资企业优惠项目表。
附表二:清远市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表。
附表三:清远市外来投资企业规费优惠项目表。
附表四:清远市外来投资企业相关经营服务性收费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