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企业和全市经济平稳健康较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
1.2010年市财政继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500万元。各县(市、区)要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扶持力度。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资金扶持及贴息补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服务体系建设和企业人才培训等。[市财政、经信、科技部门负责,各县(市、区)政府执行]
2.促进外经贸稳定发展。促进外贸出口、出口产品品牌建设和创建研发中心,2010年市财政继续投入不低于1200万元资金用于对出口企业的奖励。(市财政、外经贸部门负责)
3.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清城区、清远经济开发区、英德市、连州市、清新县、佛冈县调整为1.5%,其他县调整为1%。(市地税部门负责)
4.向企业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如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执行最低收费标准。属于市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50%收取。(市财政及相关部门负责)
5.对缴交堤围防护费确有困难的企业,经企业所在地经信部门确认,向当地水务部门申请,可以缓交,缓交期限不超过一年。(市水务、经信部门负责)
6.鼓励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对我市新上市企业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市财政、金融工作局负责)
7.实行对企业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政府采购鼓励优先采购本地企业产品。采购本地经认证的自主创新产品实行首购,在采购评分中给予加分优惠。(市财政部门负责)
二、减轻企业的社保缴费负担
8.企业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本社保年度可执行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负责)
三、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9.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保证金比例降为5%。(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
10.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夫妻双方均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两人同时申请购买同一套住房,合计贷款最高4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30年。(市财政、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
四、规范涉企检查和处罚
11.知会制度。各有关职能部门的涉企检查和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执法依据、职权、程序和责任等规定进行,并切实加强部门组织领导和协调,严格把关,强化内部监督,落实责任追究制。对涉及企业数量多的检查,以及重大检查和处罚,须经职能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并及时知会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12.备案制度。对企业的行政处理和财物罚没,由职能部门作出决定后,须报市纠风办备案。由市纠风办把对企业处罚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等情况,每月汇总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每季汇总报市政府主要领导,重大处罚及时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市纠风办负责)
13.审计制度。由审计部门每年对职能部门的罚没收入及其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审计。职能部门通过关联机构以服务经营名义向企业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视为该部门的乱收费行为,经审计后按有关法规处理。(市审计、财政部门负责)
五、实施期限
本《意见》执行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