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财政拨款投资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经济秩序,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财政拨款投资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实施鉴证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府函〔1997〕33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本省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投资(包括含有政府财政拨款的多种资金来源的项目,但不包括开工后获得后期补助性政府投资的项目)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履行的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包括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政府计划部门在批准财政拨款投资项目立项时,批文应明确要求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必须鉴证。
第四条 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鉴证实行分级管理制度。项目经计划部门立项批准后,建设单位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发包)确定承包单位并签订承发包合同,由建设单位负责将承发包合同报建设工程承发包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与承包单位共同向同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鉴证手续。
合同经鉴证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经济合同鉴证书),未经鉴证的,工程不准开工建设。
第五条 申请合同鉴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同正、副本;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有关立项批准文件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五)建设工程承发包审批文件;
(六)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证明书;
(七)申请鉴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同鉴证管辖和范围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的,当事人补齐后予以受理。
第七条 合同鉴证应当审查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是否合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合同标的是否已经有关部门立项审批;
(四)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五)合同签字人是否具有合法身份和资格,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六)合同主要条款是否齐全,文字表达是否准确,手续是否完备。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鉴证:
(一)不真实、不合法的合同;
(二)有足以影响合同效力的缺陷且当事人拒绝更正的;
(三)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经告知补正而没有补正的;
(四)不能即时鉴证,而当事人又不能等待的;
(五)其他依法不能鉴证的。
第九条 经审查,符合鉴证条件的,应自受理鉴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当事人必须补充材料的,应当自补充材料齐全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合同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骗取鉴证的,应当撤销鉴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