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审批事项
办理本省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中央及省属驻穗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
三、审批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
3.《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粤安监管〔2003〕80号)
四、审批范围
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物品,以及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目录。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
五、审批的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1995)的规定。
(三)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包括采购员、销售员、仓管员等,下同)按规定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六)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没有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上述(三)(四)、(五)、(六)条款规定的条件。
六、审批需提供的资料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电子版一份: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符合资质规定的安全评价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三)经营和储存场所消防安全验收文件(没有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除外);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没有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除外);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业务人员的专业培训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七)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经营具有危险性监控化学品的,须出具国家经贸委或省经贸委的批准文件;
(九)经营属于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新设立的企业,须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七、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
(一)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向申请人开具受理通知书;对初步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
(四)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3-5人对企业经营场所、设施等状况进行现场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八、办证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
下午2:30—5:00
九、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地点:广州市越华路旧仓巷83号
电话:(020)83351596,83353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