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社会团体登记的手续
1、成立全省性社会团体,向省民政厅申请登记;成立全市性社会团体,向市民政局申请登记;成立全县(区)性社会团体,向县(区)民政局申请登记;成立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向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2、由要求成立的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社团章程;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文件;筹备情况报告;申请报告;办理法人资格的还须持资金信用证明。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原则同意后,发给登记申请书和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登记管理机关收齐所有申报材料和表格后,为开始受理,经认真审查后起草批复文件。
4、经批准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团颁发登记证书;并按规定缴纳登记管理费。
5、经批准为社团法人的,还须缴纳公告费,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报刊上予以公告。
(二)社会团体办理变更登记的手续
1、社会团体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事机构地址或联络地址,应当在改变后的十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3、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将有关表格及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三)年检手续
1、登记管理机关发出公告或通知。
2、社团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年检报告书》,填好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携带登记证副本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3、登记管理机关验收后,在登记证副本上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四)省和地级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1、省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办事机构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处;
2、各地级以上市除广州(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深圳(深圳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处)、珠海(珠海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办公室)外,其余各市称××市民政局,办事机构为社团管理科。
(五)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
1、年检时间
社团年检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时间,但须于6月30日前结束。
2、年检内容
(1)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2)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3)开展经营活动情况;
(4)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5)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6)负责人变化情况;
(7)在编及聘用工作人员情况;
(8)其它有关情况。
3、年检程序
(1)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有关年检公告或通知;
(2)社团在规定的时间里领取《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
(3)社团按要求准备材料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4)登记管理机关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年检内容进行检查并审核有关材料;
(5)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年检结论;
4、年检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2)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3)《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
(5)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