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文号
减免优惠标准
备注
清远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一、清洁卫生服务费
清市价字
〔1996〕143号
按标准收取
机关、团体、学校、商店、个体户的门前
元/㎡·户
1.5元
二、有偿服务代运及代处理垃圾费
1、工厂酒店等生产单位的垃圾代运
元/桶·户
7元
2、工厂、单位、个人自请保洁员的垃圾代运
元/人力车
5元
车/拖拉机
15元
3、垃圾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