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工作依据
进口废物管理工作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部委《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作机构及职责
(一)工作机构
省环境保护局:负责本省申请废物进口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污染控制处:负责本省申请废物进口的初审和上报的日常工作,对进口废物加工利用过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工作职责:
1、受国家环保总局委托,受理本省进口废物加工利用单位废物进口的申请,并对废物进口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2、组织对本省范围内从事进口废物拆解、加工或利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对废五金加工利用定点企业提出年度审核意见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4、协助海关处理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
申请和受理条件
(一)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并具备符合规范要求的加工、利用进口废物的能力。
2、申请单位必须是直接从事废物加工利用的单位,申请进口的废物必须是列入《限制进口类可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中的废物。
3、申请单位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手续,污染防治设施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
4、申请进口废五金类的企业必须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当年核定的定点加工利用单位。
(二)申请材料包括:
1、《限制进口类可作原料的废物进口申请书》(必须经当地地级以上市环保局签署意见同意)。
2、《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
3、有效的年检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或副本。
4、废物利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废物进口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废物进口单位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7、废物出口者境外供货商注册证书复印件;
8、首次申请的,还必须提供有效的加工利用单位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文件和污染防治设施验收资料;
9、再次申请的,必须填写上次(一年内全部)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号、有效期、批准数量和实际进口量(附上批准证书海关登记联的复印件),填写《进口废物处置情况记录表》,说明废物拆解后各种成分去向,并提供与不可利用废物处置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提前两个月以上申请的,须提交上次废物进口批准证书原件。
10、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国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一份,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各存一份。
(三)受理条件
1、申请资料齐全,内容真实,符合法定形式。
2、废物进口原则上一年申请一次。再次申请的,必须是:(一)《废物进口批准证书》距期满1~2个月;(二)废物实际进口量已超过《废物进口批准证书》批准量80%。
申请和初审程序
1、申请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拟进口的废物及其运输、贮存和加工利用过程中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价。其中,属首次申请的,须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评价单位方可进行风险评价。
2、申请单位持《限制进口类可作原料的废物进口申请书》、《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和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环保局。
3、省环保局对外窗口受理后,将申请材料移送省环保局污控处。省环保局污控处根据地级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和废物利用单位的加工能力、实际加工需要、上年度实际进口量、全省总量控制指标,提出初审意见和建议批准进口废物数量,送分管局长批准后统一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后,由省环保局统一领取《限制进口类可作原料的废物进口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签领人领取时必须出示以下证明材料:受理回执,缴费发票或证明,申请单位法人代表委托函(加盖公章),签领人有效身份证。
期限
1、省环保局污控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意见和建议批准数量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特殊情况下,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标准文书
(一)《限制进口类可作原料的废物进口申请书》
(二)《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
(三)《限制进口类可作原料的废物进口批准证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