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市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清城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抓紧组织落实。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区农业农村局、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城分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