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决策机制,提高单位班子领导会议、例会议事质量,保证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防止盲目决策、临时动议、“一言堂”等现象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前告知。提交班子领导会议、例会研究决定的事项,会前必须将议题提前告知班子成员,使班子成员有充足的时间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充分思考酝酿,确保议事时胸中有数、有的放矢。重大事项研究不得搞临时动议。
二、充分讨论。凡需要集体研究的重要事项,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一把手”不得先定调子,不得事先划定框架;班子成员应就事论事、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对决策事项的科学性、可靠性、操作性进行深入分析,认真研究,并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三、末位定议。班子集体研究重要事项、重大问题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一把手”综合集体意见作最后陈述表态。在党组会上,当意见不能统一、出现明显分歧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班子成员集体表决,由党组书记按照集体表决意见作出最终表态决定;在例会上,当意见不能统一、出现明显分歧时,由党组书记集中班子成员意见作出最终表态决定。
四、如实记录。单位班子领导会议、例会集体研究重大问题或事项时,必须按照相关会议制度规定做好会议记录,对每位班子成员的陈述意见,特别是对最终决策拍板方式和内容进行如实记录。
五、责任追究。党政班子必须严格执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因违反本规定出现决策失误的,由相应的党政“一把手”承担全部责任。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区燕湖新城建设指挥中心
201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