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司法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清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清机编〔2011〕2号),设立清远市清城区司法局,与中共清远市清城区委政法委员会合署办公。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工作。
(三)指导、监督、管理律师、公证工作。
(四)指导、监督、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导、监督、管理全区的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六)负责全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职责,加强对社会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帮助以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七)承办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司法局机关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会务、文电、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财务等工作。
(二)法制宣传股
负责全区的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工作;拟订全区法制宣传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普法工作,组织编写法制宣传资料,参与依法治区的工作。
(三)公证律师管理股
指导、监督、管理公证、律师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公证、律师工作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指导、管理政府公职律师工作。
(四)基层和社区矫正工作股
指导、监督、管理基层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等工作;负责全区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协调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管理、教育、帮扶、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工作。
三、人员编制
区司法局机关政法专项编制18名。其中:局长1名(兼任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副局长2名,正股级领导职数4名、副股级领导职数3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3名。
四、其他事项
区司法局派出机构8个,基层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24名。其中:正股级领导职数7名,副股级领导职数6名。
(一)清远市清城区司法局凤城司法所,编制4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
(二)清远市清城区司法局东城司法所,编制3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
(三)清远市清城区司法局洲心司法所,编制3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
(四)清远市清城区司法局横荷司法所,编制3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
(五)清远市清城区司法局源潭司法所,编制3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
(六)清远市清城区司法局石角司法所,编制2名。其中:所长1名。
(七)清远市清城区司法局飞来峡司法所,编制6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
(八)清远市清城区司法局银盏司法所,不配编制(人员由银盏林场调配)。
各基层司法所主要职责:
1.排查调处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矛盾纠纷,防止激化为刑事治安案件。
2.深入持久开展普法宣传,推进街(镇)、村、社区依法治理。
3.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
4.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5.担任街(镇)法律顾问,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
6.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7.指导调解会工作,培训调解人员,提高其素质。
8.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9.完成区司法局和街(镇)交给的其他任务。
五、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