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市驻区有关单位:
《清城区扶贫资产管理及收益分配办法(试行)》已经八届第5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区扶贫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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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1日
清城区扶贫资产管理及收益分配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区扶贫资产规范管理和有效利用,落实扶贫资产建后管护责任,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成效,确保我区扶贫开发项目发挥长期效益,根据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农〔2018〕65号)、《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农扶办〔2019〕98号)、《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农扶办〔2020〕63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权属界定
(一)明确资产范围
适用本办法管理的扶贫资产包括各街镇、各部门、各帮扶单位围绕脱贫攻坚组织实施的扶贫开发项目。资产范围是指2016年以来中央、省、市(含广州市)、区各级各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及其他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帮扶单位自筹资金、社会扶贫资金等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资产(包括接收捐赠的实物资产),全部纳入管理范围。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管理。
(二)明确资产分类
扶贫资产主要分为公益性扶贫资产、经营性扶贫资产和到户类扶贫资产。
公益性扶贫资产:主要指围绕改善村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建设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括使用扶贫资金建设的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文化、教育、卫生以及捐赠的办公设施设备、交通工具等。
经营性扶贫资产:主要包括扶贫资金投入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电站、商铺、房屋、土地等形成的产业类经营性资产,投入农业农村设施、电等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类经营性资产,直接入股市场经营主体的股权类资产(含返还入股本金)。
到户类扶贫资产:主要指为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所构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三)明确资产权属
依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明确扶贫资产权属,按照资金类别和用途明确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村级实施的扶贫项目产权归属村集体;区级实施的扶贫项目产权归属区政府。资产所有者要分类分项记录资产明细,建立扶贫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村集体扶贫资产全部纳入清城区农村“三资”监管平台。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所有权归属贫困户,可只登记不确权。国家及省市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责任分工
(一)坚持高位推动
成立清城区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由区委书记任组长。区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扶贫资产管理及收益分配进行统筹,负责做好顶层设计、重大决策、推动落实、系统监管、日常监督、解决重大问题等。
(二)明确职责分工
区农业农村局(区扶贫办)是区扶贫资产管理及收益分配的牵头执行部门,负责区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向区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提供决策意见、建议;区财政局负责做好扶贫资产及收益分配的监管和绩效考核;区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及收益分配的审计监督;各街镇负责监督管理行政村扶贫资产及收益分配,并及时将资产变化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局(区扶贫办)备案;村委会负责行政村扶贫资产管理及收益分配工作。
三、资产经营
(一)坚持依法经营
扶贫资产由资产所有者或委托授权人自主经营,或依法以合同、协议等形式,采取托管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确定经营者。扶贫资产监管主体直接经营扶贫资产的,须明确经营责任和经营目标;采取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经营扶贫资产的,监管主体与经营主体之间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扶贫资产管护费用可从经营收入中列支。扶贫资产为固定资产的须依规计提折旧。
(二)坚持依法变更
扶贫资产经营者和经营方式发生变更的,须向区农业农村局(区扶贫办)备案;未经资产所有者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性质。对扶贫资产进行转让或采取租赁经营、股份经营、联营等方式而发生权属转移的,须进行资产评估。
(三)坚持依法处置
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造成扶贫资产损毁,能够修复、改造的,应尽快恢复使用功能;确实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资产核销;因人为因素造成扶贫资产损毁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扶贫资产依规处置后,处置所得应全部收归财政后统筹安排,优先安排用于扶贫开发或乡村振兴项目。
四、收益分配
(一)明确收益用途
扶贫资产收益要优先用于扶持区级重点困难村、贫困户,优先用于产业扶贫、就业扶贫、消费扶贫等。脱贫攻坚任务结束或合同期满后,以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及衔接乡村振兴为原则进行分配,可结合实际用于相对贫困人口增收项目、乡村振兴公益性项目等。包括但不限于:
1.产业扶贫项目。支持相对贫困人口发展生产,包括支持相对贫困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服务等。
2.就业扶贫项目。支持相对贫困人口提高技能和实现就业,包括农民适用技术培训和技能培训、促进相对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等。
3.金融扶贫项目。为相对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支持,主要包括相对贫困户扶贫贷款贴息,对参加农业保险的相对贫困人口自行负担的保费给予适当补助等。
4.基础设施项目。围绕改善农村相对落后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完善和维护微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微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组道路等。单个微小型建设项目建设金额一般不应超过20万元。
5.乡村振兴项目。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等五个任务,用于乡村振兴补短板项目。
6.其他扶贫公益性事业及扶贫经营性投资项目。
(二)明确审批程序
1.分配到区的扶贫资产收益由区统筹使用,用于区级扶贫开发及乡村振兴。具体由区农业农村局(区扶贫办)牵头,区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配合参与,制定收益使用方案,提交区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公示 7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实施。区对街镇、村关于扶贫资产收益的分配、使用、管理进行指导。
2.分配到村的扶贫资产收益由行政村统筹使用,用于村级扶贫开发及乡村振兴。由村“两委”提出收益分配使用方案进行研究商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表决。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表决通过后,将收益分配使用方案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报镇(街)党(工)委审批。镇街党(工)委审批通过后,由镇(街)统一报区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议。村要将项目使用方案、村会议记录等及时存档备案。
五、资产监管
(一)实行分级监管
将扶贫资产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及时分级采集辖区内扶贫资产基础信息,更新收益分配等变动情况。分级落实监管责任,村级组织实施的项目产权归属各行政村,由村委会监管;区级组织实施的项目产权归属区政府,由区农业农村局(区扶贫办)监管。
(二)实行台账管理
实行区镇村三级扶贫资产管理台账,各村按照扶贫资产分类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子台账,报送镇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分台账;每年各镇要按照资产分类汇总一次,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区扶贫办),由区农业农村局(区扶贫办)建立区级扶贫资产管理总台账。全部实行集中动态管理。
(三)实行公示制度
扶贫资产管理和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情况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审计部门根据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开展阶段性专项审计,保障资金资产安全。
(四)实行专账核算
区镇村要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实行专账管理。区扶贫、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全过程予以监督。区镇村要对资产收益分配的使用方案、会议记录、公示、资金拨付、图片等材料及时归档,形成专项档案。
六、责任追究
(一)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中如有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资产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区镇村各级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或不按规定程序执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对骗取、套取扶贫资产收益和违规分配使用扶贫资产收益、不依法履约以及存在其他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实施主体,予以失信惩戒,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同时按照有关程序追回扶贫资产收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
(一)本办法于2020年12月11日起施行。自文件施行之日起,我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的《清城区扶贫资产管理及收益分配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本办法文件有效期为3年。本办法凡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如省、市相关部门制定新的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
(二)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扶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