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银盏林场,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清城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环保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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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4日
清城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方案
第一条为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2〕238号)、《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方案的通知》(清府函〔2014〕22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街镇(场)“十二五”期间污染减排工作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三条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区减排考核工作进行统一领导。
第四条各街镇(场)要根据本地“十二五”减排任务完成进展,制定本辖区的主要污染物减排规划和年度减排计划报区政府,抄送区环保局;区环保局综合各街镇(场)的减排计划,提出各街镇(场)污染减排年度目标和重点工程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后,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五条各街镇(场)要及时把区下达的污染物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到本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污染减排目标。
第六条对各街镇(场)污染减排工作情况的考核内容主要为污染减排项目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从2015年起,各街镇(场)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辖区本年度污染减排工作自查报告和下年度污染减排工作计划上报区政府,并抄送区环保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公安分局、区经信局、区统计局。
第八条年度考核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每年1月15日前,区环保局应将上年度考核结果上报区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九条考核按照各辖区内减排项目完成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评为优秀;得分在80分以上、不满90分的,评为良好;得分在60分以上、不满80分的,评为合格;得分低于60分的,评为不合格。
第十条对考核评为优秀的街镇(场)予以通报表彰,区将优先加大对该辖区污染减排工作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
第十一条对考核评为不合格的街镇(场)予以通报批评。其中,对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的地区,区政府将委托区环保局约谈该辖区主要负责人。
对“十二五”考核评为不合格的街镇(场),区政府将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按规定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二条考核评为不合格的街镇(场),该街镇(场)应在收到考核结果一个月内向区政府做出书面检查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区环保局。
第十三条对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对各街镇(场)的污染减排考核结果纳入街镇(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评价体系。
年度考核结果及“十二五”考核结果由区环保局报送区委组织部。
第十五条在区环保局公布各地年度污染减排数据前,各街镇(场)未经区环保局审核确认,不得向社会公布本辖区污染减排数据。
第十六条区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单位职责,积极参与和配合开展污染减排工作,并对本部门年度污染减排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区环保局,由区环保局汇总上报区政府。
第十七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