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银盏林场,区直局以上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清城区推进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两建办(区工商局)反映。
清远市必威比分网 办公室
2015年5月25日
清远市清城区推进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我区关于商事登记改革的工作部署,强化对商事主体“宽进”后的“严管”,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健全完善监管模式,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2013〕104号)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4〕23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我区商事登记改革要求,按照重点监管、责任明晰、依法有效的原则,明确商事登记改革后各部门的监管职责,重点明确各部门对改革后取消前置的审批事项的监管职责,建立依法、有效、规范的后续监管机制,防止监管缺位和监管力度减弱,确保全区商事登记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努力构建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重点监管。围绕建立健全与我区商事登记改革相适应的后续监管体系,全面涵盖对取消前置的行政审批、后置审批以及无需审批但涉及特殊敏感行业的监管,尤其突出对取消前置的审批事项的监管,确保“宽进”后有关事项及时纳入监管。
(二)责任明晰。商事登记机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和行业监管有机结合的原则,实行审批与监管相统一的权责对等机制。商事登记机关(工商部门)负责商事主体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商事主体从事审批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经营项目、经营场所涉及多个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同时依据行业管理分工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确定的监管职责,对主管行业进行全程监管执法,并承担法定责任。
(三)依法有效。商事登记机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协助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和《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试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与商事登记改革相适应的监管实施细则,切实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确保依法监管、规范监管、有效监管。
三、职责分工
商事登记改革后,各有关部门(详见附件3,下同)要立足自身职能,依法依规对本部门所主管的行业加强监管。对已协调明确的监管事项,按确定的分工实施监管。要重点针对取消前置的审批事项,加强巡查和督促,确保从事审批经营项目的商事主体尽快申领许可资格。对未取得审批就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和行业监管有机结合的原则,立足自身职责加大监管查处力度,提高商事主体违法成本。(具体详见《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清单》)
四、其他分工
(一)区政务办:具体负责商事主体管理和信息公示平台的开发、运维和管理。平台业务运作由各相关部门负责。
(二)区财政局:负责提供平台建设和维护的资金保障。
(三)区监察局:对商事登记、审批事项、信用信息管理和日常监管的行政效能实行监督检查,通过行政效能监察,确保工作规范、高效。
(四)区工商局: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改革过渡期的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商事主体办理商事登记时,告知其应办理行政审批的事项和办理相应行政审批事项的主管部门。做好基准信息的精细分类并定向告知相关职能部门,以便于各相关部门及时跟进监管。
五、工作步骤
我区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5年5月至2015年7月)
在2015年5月下旬,各有关部门依据《清远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试行办法》制定出台后续监管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政策完善阶段(2015年8月)
各有关部门就制定的监管实施办法和监管细则做好宣传和人员培训工作。区监察部门做好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工作的督查。
(三)工作过渡阶段(2015年9月至10月)
各有关部门按确定的职责分工和制定的监管措施,开展后续监管工作。清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同做好改革过渡期的监管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对已出台的相关实施办法和监管细则进行调整,及时反馈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商事主体管理和信息公示平台信息报送顺畅。
(四)工作常态化阶段(2015年11月)
商事主体管理和信息公示平台进入平稳运行期。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并适时根据法律和法规变化、职能调整及议定分工变化情况,对监管事项进行调整,促使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工作常态化。
(五)巩固提升阶段(2015年12月)
全面总结前期工作经验,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开展专题考核,并向全区通报考核结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督检查。区监察部门依法对商事登记机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协助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履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对工作推诿导致监管缺失、玩忽职守或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商事主体合法权益的,由区监察机关依法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信息共享。商事登记机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协助监管部门、区政务办要通过商事主体管理和信息公示平台实时上传、接收、反馈商事主体登记、申报事项、审批事项和确认、提交年度报告情况、行政处罚、企业信用等信息,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并将信息予以公示。
(三)加强督查考核。建立健全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工作督查考核制度,将商事登记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列入各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落实责任,促进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