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银盏林场,区直局以上单位,市驻区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清城北江流域水质保护和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清远市必威比分网 办公室
2014年12月8日
清城北江流域水质保护和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清城北江流域水质保护和治理工作,加强周边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改善和提升水环境质量,根据《清远北江流域水质保护管理办法》、《2014年清远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清远北江流域水质保护和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和《北江流域水质保护和治理协调会议纪要》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则
(一)工作目标
通过清理整治水环境安全隐患,打击各种水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用三年的时间进行整治,确保一年起步整治,两年初见成效,三年达到或保证北江干流和潖江城区段以及笔架河的水质保持Ⅲ类水以上,大燕河水质保持Ⅳ类水以上,确保北江水质持续提升。
(二)主要工作任务
1.整治城镇生活污水直排问题。
2.整治禽畜养殖等农业面污染源问题。
3.整治北江旅游船污染问题。
4.整治企业以及园区、开发区工业直排、偷排现象。
5.整治北江流域矿山开发秩序,查处乱挖乱采乱排行为。
6.其他有关工作任务。
(三)整治范围
清城区辖北江河流域(包括干流及大燕河、潖江等主要支流)及主要河涌、湖库。
(四)时间安排
2014年制定方案、摸查、整治。2015至2016年整治、巩固、提升。
(五)责任单位
区委宣传部、区经信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安监局、区环保局、区城综局、区旅游局、区林业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分局、市规划局清城分局、市工商局直属分局、市交通局清城局、清城供电局,凤城街、东城街、洲心街、横荷街、源潭镇、龙塘镇、石角镇、飞来峡镇、国营银盏林场。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
第一阶段:2014年工作任务及目标
(一)整治城镇生活污水直排问题
主要任务:市区年内建成横荷、东城、洲心污水处理厂并试运行。动工建设澜水河、龙塘河截污工程(一期),年底完成工程量的70%,笔架河整治工程年底开工建设。
根据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2〕98号的精神,相关涉水项目前期工作由市水务局负责,广东清源水业有限公司协助,工程施工投标完成后的项目具体实施工作广东清源水业有限公司负责。
根据项目的具体需要由区水务局负责配合市水务局实施,相关部门及街镇(场)积极协助做好项目的征地拆迁和民事纠纷的处理工作。
(二)整治禽畜养殖等农业面污染源问题
主要任务:在2014年底前,按照市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制定禽畜发展规划,明确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二是制定禽畜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三是调查核实在禁养区内的禽畜养殖场情况;四是制定在禁养区内禽畜养殖场的清理整治实施方案;五是积极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对不符合养殖规定的及时递送清理取缔通知书;六是保留的养殖场限期完善环保手续。
该项工作由区农业局牵头,环保、水务、城综、国土、财政等部门配合,相关街镇(场)负责具体落实。
(三)整治北江旅游船污染问题
主要任务:一是由区旅游局配合市旅游局摸查确定北江流域所有旅游船的数量,并对船只名称、型号、载客量、权属人姓名、联系电话,现有证照名目、发证机构、有效期日期以及餐饮、垃圾排放等信息进行造册登记;二是由市交通局清城局配合市交通局在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对现有旅游船只设置大小粪便收集沉箱,并按载客量的十分之一设置垃圾桶;三是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清理整顿旅游船上无证经营餐饮业问题;四是区城综局负责在北江清城区河段沿线游船码头建设垃圾收集点,定点、定时、集中收集旅游船只产生的生活垃圾,清运至附近的垃圾中转站。
该项工作由区旅游局、市交通局清城局牵头,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城综、工商、海事等部门及相关街镇(场)结合自身职能开展相关工作。
(四)整治企业以及园区、开发区工业直排、偷排现象
主要任务:检查2010年以来环保部门审批的流域内建设项目是否落实“三同时”制度、是否超出环评审批范围、是否私设排污口等情况。对偷排或超标排放、违规处置危险废物、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该项工作由区环保局牵头,公安、供电等部门及相关街镇(场)配合。
(五)整治北江流域矿山开发秩序,查处乱挖乱采乱排行为
主要任务:根据摸查造册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矿山实行停产整顿,北江流域城区段可视范围内禁止新设固体矿山,原有固体矿山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形成定期巡查和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市“三区两线”48个矿山治理复绿的要求,完成我区范围9个矿山的治理复绿工作。
该项工作由市国土局清城分局牵头,司法、水务、安监、环保、公安、工商、经信、供电等部门配合,相关街镇(场)负责辖区内的任务。
(六)其他方面
1.迁移整治流域范围内船舶修造企业
主要任务:一是尽快完成白庙4间造船厂的整体搬迁,由区经信局牵头,东城街、石角镇负责民事协调、场地选址等工作。二是切实做好船舶修造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由海事、经信、农业、水务、安监、环保、公安、工商、供电等部门及相关街镇(场)结合自身职能开展相关工作。
2.核查固定餐饮店(船)情况
主要任务:一是摸查确定北江流域或沿岸所有向水体直接排放污水的固定餐饮店(船)数量;二是排查整治北江沿河堤岸直排北江的固定餐饮店私设的排污口;三是由牵头单位负责召集北江沿线水域及直接向流域排放污水的所有固定的餐饮店(船)、堤岸私设的排污口的固定餐饮店的负责人,宣讲有关政策,布置整治任务整改任务、设定整治期限。
该项工作由区环保局牵头,经信、城综、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工商、交通、海事等部门配合,相关街镇(场)负责具体摸查。
3.加强对流域内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建设
主要任务:对北江流域江河两岸及可视范围内的林木实行分类管理,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确需采伐的,实行严格报批程序,生态公益林实行严格管护。到2015年新建19352.5亩以上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沿江防护林为主的碳汇林,其中2014年完成4890亩;到2017年建成生态景观林带134公里,其中2014年完成生态景观林带建设88.1公里,并加强全区14.8万亩生态公益林各项管理工作。
由区林业局牵头,相关街镇(场)配合,按照市林业局的有关要求开展工作。
4.清理北江河及辖区范围河流、水库漂浮杂物,实施水面保洁工程
主要任务:对北江河城区段、及我区范围内河流的水浮莲及漂浮物进行清理。其中,北江河城区段和笔架河的清理工作由区城综局牵头落实,其他河段按辖区范围由各街镇(场)负责落实。
5.加强大燕河整治工作
主要任务:2014年8月前对大燕河污水直排、农业面污染源、生活垃圾污染、企业水污染进行摸查并制定详细实施方案分年实施,确保大燕河水质在2016年达Ⅳ类以上。
该项工作由区环保局牵头,区城综、农业、水务及相关街镇(场)配合,按照市环保局制定的实施方案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6.各街镇(场)负责落实辖区范围内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并按照各自制定的方案认真实施。
第二阶段:2015至2016年工作任务及要求
根据2014年的摸查及治理情况,于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各街镇(场)有关单位对整治工作实行巩固、提升。
(一)继续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工作任务:洲心2万吨/日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使用,旧城二期4万吨/日污水处理厂工程启动建设并投入使用。不断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澜水河、龙塘河截污工程于2015年完成,2015年市区污水处理率达82%以上,2016年市区污水处理率达85%以上。
该项工作由区水务局牵头,相关部门及街镇(场)做好民事协调工作。
(二)继续加大禽畜养殖场的清理整顿
主要任务:根据调查核实禁养区内畜禽养殖的情况,2015年对禁养区内70%的畜禽养殖进行清查取缔,2016年底前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全面清理整顿完毕;确保北江流域禁养区内无禽畜养殖场。
该项工作由区农业局牵头,区环保局配合,相关街镇(场)负责落实。
(三)巩固提升旅游船污染治理
主要任务:根据2014年的治理情况,一是继续加大治理力度,清理整顿还没有设置大小粪便收集沉箱的旅游船,逐步更新符合环保要求的新能源旅游船,2016年底确保80%的旅游船达到新环保、新能源要求,进一步规范粪便、餐余垃圾收集及上岸无害化处理工作,形成旅游船只无污染经营管理的机制;二是制定旅游船有偿服务的标准并实施。
该项工作由区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清城局牵头,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城综、工商、海事等部门及相关街镇(场)结合自身职能开展工作。
(四)逐步清理和取缔北江流域河道、湖库内所有固定餐饮店(船)
主要任务:根据2014年的摸查情况,全区2015年要求完成清理取缔北江流域河道、湖库内全部餐饮船的60%,其余40%要求在2016年底前全部清理完毕。
该项工作由区环保局牵头,经信、城综、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工商、交通、海事、供电等部门及相关街镇(场)等配合。
(五)清理北江沿线堤岸直排北江的固定餐饮店私设的排污口
主要任务:根据2014年的摸查情况,全区2015年要求清理直排北江固定餐饮店私设排污口总数的60%,其余40%要求在2016年底前全部清理完毕;对私设排污口的北江沿线堤岸的固定餐饮店,由环保部门责令其停止排污并予以整顿,对整顿后仍不符合排污标准要求的,由各发证机构核实本单位是否已作出行政审批或发放许可,如有则依法依规收回审批及许可;待各有关单位收回审批档后区政府依法给予关闭。
该项工作由区环保局牵头,经信、城综、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工商、交通、海事、供电等部门及相关街镇(场)等配合。
(六)继续加大北江沿线企业、工业园区及开发区治理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规范有序的巡检监管机制,确保所有企业达标排放
主要任务:继续加大检查监督力度,抓好化学制浆、印染、鞣革、危险废物处置等重污染行业清理整顿工作,对达不到《广东省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意见(试行)》(粤环〔2008〕88号)要求、清洁生产审核未通过、污染物排放不达标又拒不进入定点园区生产的重污染企业,依法关停。对逾期未能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设施出水不达标的各工业园区,暂停审批园区内的新、扩、改建设项目。
该项工作由区环保局牵头,经信、供电等部门及相关街镇(场)配合,按照市环保局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七)继续加大矿山整顿力度
主要任务:在城市规划建设区、北江流域第一重山以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区、生态公益林区,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禁止审批新立固体矿产采矿权,原已设立的固体矿山采矿期满后不再延续,并由原采矿权人负责进行治理恢复。对超层越界开采矿山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一律不得通过采矿证年检;对无证开采、冶炼的矿山,必须严厉打击,依法取缔,拆除厂房和供电设施,捣毁生产设备、完成“六个不留”(不留原料、不留设备、不留厂棚、不留人员、不留电源、不留后患),“三区两线”13个矿山的治理工作,除已完成的4个,2014年底前需完成6个矿山复绿工作,其余3个在2015年完成。
该项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分局牵头,司法、水务、安监、环保、公安、工商、经信、供电等部门配合,相关街镇(场)负责辖区内的任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
为切实做好北江流域水质保护和治理工作,加强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大治理及执法力度,区政府决定成立北江流域水质保护和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余国平(区政府)
副组长:罗泽光(区 委)
罗婉玲(区政府)
廖剑锋(区政府)
袁志武(区政府)
黄国杰(区政府)
成 员:林泽兴(区委区府办)
谭泽标(区委宣传部)
刘卫民(区经信局)
罗延安(区司法局)
谢宇辉(区财政局)
冯 毅(区住建局)
林 君(区农业局)
梁达泉(区水务局)
罗卫雄(区安监局)
邓军红(区环保局)
谢华亮(区城综局)
罗惠琼(区旅游局)
吴汉清(区林业局)
吴海军(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
林祖军(市城乡规划局清城分局)
蔡伟新(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分局)
程世民(市工商局直属分局)
郭 骝(市交通运输局清城局)
陈朝新(清城供电局)
吴建斌(清城海事处)
李海辉(凤城街)
林仲基(东城街)
黄尚武(洲心街)
徐 新(横荷街)
薛文坚(源潭镇)
何瑞能(龙塘镇)
张志良(石角镇)
黄智君(飞来峡镇)
钟逸文(银盏林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负责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工作,各项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落实具体工作。
(二)落实责任措施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坚持“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采取强有力措施,建立属地行政首长为“河长”的管理机制,推动环境管理重心下移,形成区级督查督办、街镇(场)及各相关单位具体负责、有效监管的工作格局。各街镇(场)要切实对辖区水环境质量负责,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摸清情况,分门别类,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落实责任分工,制定实施细则,依法依规认真组织实施,使本方案真正落到实处。同时,各牵头单位和街镇(场)每季度末形成季度工作总结上报区北江流域水质保护和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年度按水体水质检测达标情况和日常工作情况对各成员单位进行考核。
(三)建立督查及惩治机制
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本方案执行不力、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任务未完成的单位责任人严格按规定予以问责。对北江流域水质保护和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四)建立专项治理资金保障机制
各街镇(场)要增加北江水质保护和治理工作的资金支持,由区财政局牵头制定专项治理资金保障制度。2014年区级财政预算要设立专项资金,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牵头单位负责制定资金申请方案或设计,区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核。主要用于垃圾上岸无害化处理、禽畜养殖等有关水污染防治的工作。
(五)加大宣传报导力度
各街镇(场)和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水质、水环境保护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水资源保护意识,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各种传播媒体及时准确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宣传报导,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宣传报导,及时对典型案件予以剖析曝光。此外,积极完善公共参与机制,广泛征求征求公众意见,建立公共参与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附件:
1.清城区北江流域城镇生活污水整治实施细则
2.清城区北江流域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细则
3.清城区北江流域游船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4.清城区北江流域工业企业及园区管理实施细则
5.清城区北江流域矿山整治实施细则
附件1:
清城区北江流域城镇生活污水整治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北江流域水质保护和治理工作,更好地实施《清远北江流域水质保护和治理工作方案》,根据《清远北江流域水质保护管理办法》和《2014年清远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
实施城市水质保护提升工程,打击水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清理整治水环境安全隐患,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快清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确保我区生活污水处理率2016年达到85%的目标。
二、时间安排
2014~2016年。
三、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2014年工作任务
市区年内建成横荷、东城、洲心污水处理厂并试运行。动工建设的项目有澜水河、龙塘河截污工程(一期),年底完成工程量的70%,另外笔架河整治工程年底开工建设,具体措施如下:
根据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2〕98号的精神,相关涉水项目前期工作由清远市水务局负责,广东清源水业有限公司协助,我区负责处理相关的民事工作,工程施工投标完成后的项目具体实施工作由广东清源水业有限公司负责。上述项目需要我区配合的,由清城区水务局负责牵头,各相关部门和街镇(场)积极协助做好项目征地拆迁和民事调处等工作。
一是横荷污水处理厂(BOT模式)现由广东清源水业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管理,该项目计划2014年6月份建成投产。
二是东城污水处理厂(BOT模式)现由广东清源水业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管理,该项目计划2014年10月份建成投产。
三是洲心污水处理厂(BOT模式)现由清远市水务局进行特许经营权(BOT)项目法人投标等前期工作,确认投资主体后由广东清源水业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管理,计划在8月份动工建设,2014年底建成投产。
四是澜水河截污工程、龙塘河截污工程(一期)现由清远市水务局进行初步设计、施工招标等前期工作,施工招标完成后由广东清源水业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管理,计划2014年9月份动工建设,2015年汛前完成。
五是上、下廓街截污管道维修改造工程。上、下廓街截污管道南门街至下廓街沙头饭店处约660米因管道破损需进行维修改造。现已对该排污管道进行降水清淤、CCTV检测等工作,计划2015年底前完工。
(二)2015~2016年工作任务。洲心2万吨/日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使用,旧城二期4万吨/日污水处理厂工程启动建设并投入使用。不断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澜水河、龙塘河截污工程于2015年完成,实现2015年市区污水处理率达82%或以上,2016年市区污水处理率达85%或以上。具体措施如下:
一是旧城污水处理厂(二期)现由清远市水务局进行征地等前期工程,确认投资主体后由广东清源水业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管理,计划2015年初动工建设,年底建成投产。该项目需要我区配合的,由区水务局负责牵头,各相关部门和凤城街积极协助做好项目的征地拆迁和民事调处等工作。
二是澜水河截污工程、龙塘河截污工程(一期)由广东清源水业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管理,继续加快工程进度,争取在2015年汛前完成。该项目需要我区配合的,由区水务局负责牵头,区新区办等各相关部门和东城街、龙塘镇积极协助做好项目的征地拆迁和民事调处等工作。
三是上、下廓街截污管道维修改造工程,计划2015年年底完工。该项目由清城区水务局负责牵头,各相关部门和凤城街积极协助。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抓好落实工作。成立清城区水务局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梁达泉(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杨 军(党组成员)
何志和(三防办主任)
成 员:江爱宁、郑炎森、谢伟洪、盘俊强、邓雷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供水与排水管理股,由江爱宁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相关单位和街镇(场)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和措施落到实处。区水务局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需加强我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协调指导,并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沟通情况。相关部门、街镇(场)要加强领导,把工作目标和责任进行分解。
(三)建立检查及惩治机制。区水务局要配合市水务局负责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督促检查工作,对年度目标落实情况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考核,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相关部门、街镇(场)的责任目标,每个季度对我区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一次检查和督促工作。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措施不落实、工作执行不力、效果不明显、任务未完成的单位负责人严格按规定予以问责。
附件2:
清城区北江流域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细则
为切实保护我区山清水秀的环境,推进北江流域综合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清远北江流域水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按照《清远北江流域水质保护和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北江水质保护和治理工作,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全面治理北江流域清城段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并建立起长效管理机制,切实规范畜禽生产秩序,确保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数量不出现反弹,不新增养殖户,并逐步清理、取缔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坚决防治水污染,严格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持久改善水体水质状况,为全区人民创建一个洁净优美的城乡环境。
二、治理范围、对象和内容
(一)治理范围。依据《清远市清城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所列禁养区的范围。
(二)治理对象。禁养区范围内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生猪存栏50头以上、牛存栏10头以上、羊存栏50头以上、家禽存栏5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
(三)治理内容。对位于禁养区内的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相关街镇(场)负责做好治理工作。
三、工作步骤及进度安排
(一)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和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2月20日至2014年9月30日)
1.成立机构、制订方案。成立由区农业局牵头,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城综局、市国土局清城分局等单位及各街镇(场)组成的治理工作小组,负责北江流域清城段农业面污染治理工作。各街镇(场)根据区的治理任务,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和实施小组,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确定工作重点和步骤,落实工作责任。
2.宣传发动。根据治理要求,区直有关单位及各街镇(场)要全面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的治理氛围,确保工作有序进行。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清远北江流域水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为禁养区治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确保社会秩序稳定。并逐户告知禁养区治理范围、时间和要求,对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曝光,切实提高全民加强北江流域水质保护的意识。
3.调查摸底、建立档案(2014年2月20日至2014年9月30日)。一是调查摸底阶段,按“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的原则,由各街镇(场)负责,在2014年2月20日至2014年3月30日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户进行调查统计(该项工作目前已完成);二是建立档案阶段,在今年9月底前,由各街镇(场)根据前期调查结果,梳理治理对象名单,并组织相关人员入场登记,正确填写《清远市北江流域畜禽养殖场(户)信息登记表)》,做到一户建立一档案,确保每份调查表有两名调查员签名、养殖户户主签名确认,公示15天无异议后,于9月30日前上报区农业局、区环保局,作为治污行动的重要依据。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1月~2016年12月)
1.自查自纠。各街镇(场)要认真对照调查摸底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和隐患,责令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畜禽养殖业主及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自查自纠,限期整改。
2.重点整治。积极开展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整治,一是清查取缔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确保2015年底前对禁养区内70%的畜禽养殖场进行清理取缔,2016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全部畜禽养殖场得清理取缔;二是禁养区内禁止新增畜禽养殖;三是要根据区及各街镇(场)的畜禽养殖规划科学合理地安排畜禽养殖,并严格控制养殖密度,避免新污染源的形成。
3.依法打击。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各街镇(场)要主动联系区相关部门,形成合力,依法严厉查处到位。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奖补方式。在2014年12月底前停养、且自行完成拆除有关设施的养殖户,由相关街镇(场)负责组织验收,填写《清远市北江流域畜禽养殖场(户)关停验收表》;由区农业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核查,对核查无异议的,由区财政进行奖补。对2015年1月至2016年10月底前,按治理进度,落实关停措施的,由区政府进行补助,具体补偿标准与办法另行制定。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6年11月至12月)
今年10月20日前,各街镇(场)要认真总结治理工作情况并将书面材料上报区农业局、区环保局。区治污领导小组和专家小组将于2014年10月底前,对各地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登记造册情况、开展治理情况进行阶段检查。2016年底前对各地开展治污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
(一)建立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制。各街镇(场)作为本辖区的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做好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街镇(场)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区农业、环保、水务、城综、国土、财政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执法。区农业局作为牵头单位,负责北江流域及汇入河流禁养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工作,对街镇(场)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区环保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区水务局负责做好水质保护等工作。区城综局、市国土局清城分局负责依法处理畜禽养殖场(户)违法建筑。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落实治理扶持奖励资金。
(二)不断完善畜禽养殖场审批、监管制度。新、扩、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环保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其他畜禽养殖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保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畜禽养殖场的选址、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规定的畜禽污染防治的方案和措施进行审查。畜禽养殖场经审批后,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养殖场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对未完善相关手续(本方案颁布后)的由所在街镇(场)负责对畜禽养殖场(户)以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三)逐步完善养殖业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环保并举,实施科学规划、区域布局、总量控制,积极转变养殖观念,有序发展生态畜牧业,治理污染,促进畜牧业生产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清远市清城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严禁在禁养区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经批准,严禁在限养区内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适养区内要根据生态环境承载力,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有序发展养殖业;并要求养殖场(户)运用沼气等技术,实施固液分离、生化塘、废水再利用以及种养结合等措施,对养殖业进行污染综合治理。
(四)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导致本辖区违法禽畜养殖行为或养殖密度过大造成水污染的行为,禁养区内不开展清理整顿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过错责任,并在全区进行通报。
附件3:
清城区北江流域游船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清远北江流域水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内河水域游览船运营条件和服务基本要求(广东省地方标准)》、《清远北江流域水质保护和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和《清远北江游船污染整治实施细则》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定,全面治理北江清城区段游船污染,加强游船管理工作,统筹建立长效机制,为全区人民及广大游客建设一个洁净优美、人水相亲的水环境。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游船准入机制。由交通部门牵头,监督执行《内河水域游览船运营条件和服务基本要求(广东省地方标准)》。(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清城局;参加单位:北旅投、清城海事处、区水务局、区旅游局)
北江(清城区)段游船需具备以下条件:
1.与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
2.持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3.符合清远市北江旅游船管理委员会核定的船型标准,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船龄、节能减排的要求。
4.按照《清远北江流域水质保护和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设置符合安全标准的大小粪便收集沉箱,并按载客量的十分之一设置垃圾桶。
5.达到上述要求、并有意愿进入北江清城区段营运的游船所属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必须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才可进入北江清城区段运营。
6.游船投入数量由清远市北江旅游船管理委员会会同市交通、海事、旅游等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决定。
(二)清退老旧游船
1.按照《清远北江游船污染整治实施细则》、《内河水域游览船运营条件和服务基本要求(广东省地方标准)》,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旅游船舶收回营运证,名单报至市相关部门进行报废处理。(牵头单位:清城海事处;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清城局)
2.现存部分建造日期不详、无国籍和产权不清的船舶(统称“49年船舶”,在2015年底前进行报废,退出营运市场。(牵头单位:清城海事处;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清城局)
3.对被淘汰的原运营船舶的船上居民进行上岸安置分流。(牵头单位:相关街镇;责任单位:北旅投、市交通运输局清城局、清城海事处)
(三)加强游船排污管理
1.在北江清城区河段沿线游船码头建设垃圾收集点,定点、定时、集中收集旅游船只产生的生活垃圾,清运至附近的垃圾中转站。(牵头单位:区城综局;责任单位:北旅投、相关街镇)
2.游船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装置、垃圾分类储集容器,并正确使用。游船产生的废弃蓄电池等废弃物、油类物质、生活垃圾及不符合排放要求的生活污水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应当送岸处理,不得违规排放,并按规定做好记录。由清城海事处、区城综局、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区水务局、区旅游局负责日常监察,区环保局提供政策和技术指导。(牵头单位:清城海事处;责任单位:区城综局、区环保局、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区水务局、区旅游局)
(四)建立游船餐饮服务准入机制
游船新增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向区食品药品监督局申请《餐饮经营许可证》,对现有无证游船餐饮提供者,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清理,2015年前清理整顿完毕。
三、专项治理
(一)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和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7月~12月)
1.成立机构、制定方案。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清城局牵头的治污领导小组,负责集中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并制定具体行动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2.宣传发动。由区宣传部门开展北江水质保护和治理行动的宣传,利用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对专项行动进行宣传报导,提高全民保护北江水质的意识,为专项行动取得民心,打开局面奠定思想基础。
3.摸底调查。区旅游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清城局及相关街镇配合,对北江游船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台账。台账内容包括:船舶名称、型号、载客量、权属人姓名、联系电话、现有证照、发证机构、有效期日期及餐饮、垃圾排放等信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对提供餐饮服务的游船单位进行调查,建立台账。台账内容包括:餐饮服务单位户主(法人)姓名、户主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所在船舶证号、所在水域。工作要求:一游船一档案、一餐饮单位一档案,每份调查表要有两名调查员签名,游船船主及餐饮服务单位户主(法人)签名确认,公示15天无异议后上报市旅游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作为治污行动的重要依据。
4.制定游船餐饮污染防控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江清城段具体情况,由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制定科学合理的船上餐饮服务发展规划和污染防治规划,并明确划定相应区域。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1月~2016年12月)
1.自查自纠。对于摸底调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和隐患,责令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游船、造成水体污染的游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自查自纠,限期整改。
2.重点整治。白庙区域内的北江游船餐饮服务单位为北江水质保护专项行动重点整治试点区域。由清城海事处牵头,食品药品监管、交通、环保、水务、旅游、城综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对其开展重点整治工作。工作要求:一是严格规范游船餐饮服务单位,2014年到2016年数量要逐年减少20%;二是要根据餐饮服务规划,科学合理安排游船餐饮服务区,并严格控制游船密度。
3.依法打击。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各部门要发挥联动作用,形成强大打击合力,坚决取缔其营运资格。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7年1月~2月)
区治污领导小组于2014年11月前完成对清城区段北江游船及船上餐饮服务单位台账登记和餐饮服务规划制定,迎接市治污领导小组和专家小组的现场验收。2017年2月前,对治污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同时,各相关单位每季度末形成季度工作总结上报区旅游局进行汇总。
附件4:
清城区北江流域工业企业及园区管理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北江流域水质保护和治理工作,配合上级环保部门治理北江流域工业企业偷排、超标排放废水等问题,根据《清远北江流域水质保护管理办法》和《2014年清远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全面打击违反产业政策或准入政策、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配合市环保局检查北江流域陶瓷、印染、电镀、有色金属加工、化工行业企业偷排、超标排放废水,违规处置含酚废水、焦油、重金属危险废物等行为,持久改善水体水质状况,创建一个洁净优美的城乡水环境。
二、全面治理
(一)调查摸底、建立档案阶段(2014年3月至12月)
1.配合市环保局检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处理流程等相关设备是否完好,各个装置是否正常运行;检查污染物排放口的类型、数量、位置,污染物的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等;检查药剂的投放、监测数据等台账记录;在线监控的运行情况及台账等。
2.组织各街镇(场)环境保护监察中队(办)排查辖区内沿江沿河是否存在未批建设的项目,并对未批建设项目建档造册,详细记录企业的基本情况、工艺流程和主要污染物。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牵头,各街镇(场)实施。
工作要求:各街镇(场)要做好企业档案目录,于2014年10月1日前连同摸查情况交区环保局,细化企业档案(“一企一档”)自留备查处理。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
1.自查自纠。认真研究和筛查调查摸底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和隐患,分析企业风险的轻、重、缓、急,制定分步整改的具体工作方案,对风险较大和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马上采取整改措施,限期改正。
2.重点整治。重点整治违反产业政策或准入政策未批先建的企业。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一经发现一律停产整治,环保部门给予立案严处,供电部门停止供电。
3.依法打击。充分发挥联动作用,形成强大打击合力,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对拒不整改或2次整改不到位的,立即提请区政府给予关闭。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单位:区环保部门牵头,各街镇(场)实施,区公安、区供电等部门协助。
工作要求:各街镇(场)要制定整治方案,细化整治计划和时间表,切实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并将整治方案于2014年12月底前交区环保局备案。同时,每半年整理出工作小结,每年汇总年度总结,于当年5月底和11月底前交区环保局,汇总后上报市环保局。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7年2月至3月)。由区环保局组织领导小组和专家小组,于2014年11月底前,对北江流域(清城区段)工业企业及园区违反产业政策或准入政策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的登记造册情况进行现场验收;并于2017年3月前,配合市环保局对治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北江流域水质保护和治理工作,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大治理力度,我区决定成立清城区北江流域水质保护和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邓军红(区环保局)
副组长:张业祥(区环保局)
成 员:向洁良(城区公安分局)
黄秀萍(清城供电局)
温丽芳(凤城街)
宗卫平(东城街)
何 强(洲心街)
徐国庆(横荷街)
梁瑞康(源潭镇)
王光华(龙塘镇)
陈卫东(石角镇)
潘 杰(飞来峡镇)
(二)落实责任措施。充分认识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坚持政府“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采取强有力措施,认真落实本方案。建立属地行政首长为“河长”的管理机制,推动环境管理重心下移,各街镇(场)负责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切实对辖区水环境质量负责,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摸清情况,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依法依规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本方案真正落到实处。
(三)加大宣传报导力度。要加强水质、水环境保护宣传力度,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各种传播媒体要及时准确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宣传报导,形成全方位监督高压态势;提高全民保护水质、注重水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识,并对典型案件予以剖析曝光。
(四)建立督查及惩治机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本细则执行不力、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任务未完成的单位责任人严格按规定予以通报。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导致本辖区内企业偷排和超标排放废水造成水污染的行为,由纪检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过错责任,并在全区范围内通报。
附件5:
清城区北江流域矿山整治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北江流域水质保护和治理工作,全面整治北江流域矿山开发秩序,查处乱挖乱采行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根据《清远北江流域水质保护管理办法》、《2014年清远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清远北江流域水质保护和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和《清远北江流域矿山整治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整治范围
清远市清城区北江干流、主要支流及主要河涌、湖库。
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定,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管理、协调联动作用,通过全面整治北江流域内矿山开发秩序,清理整治水环境安全隐患,查处乱挖乱采乱排行为,改善北江流域水质状况,保障清远北江流域沿岸城乡用水安全。
三、时间安排
(一)2014年6月~12月:宣传发动、制定方案、调查摸底阶段。
(二)2015年1月~2016年9月:集中整治、巩固提升阶段。
(三)2016年(10月~11月):检查验收阶段
四、工作方案及要求
(一)宣传发动、制定方案、调查摸底阶段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为切实做好北江流域水质保护和治理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加大治理及执法力度,成立“北江流域水质保护和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蔡伟新(局长)
副组长:蔡桂强(副局长)
丘剑文(执法大队长)
成 员:陈战雄(地矿股股长)
成国强(地监股股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土分局地矿股,负责日常工作,由陈战雄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黄思立(地矿股)、王银(地矿股)、李文伟(地矿股)、钟国京同志为办公室成员,各街镇(场)成立相应的机构。
2.宣传发动,营造氛围。利用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各种传播媒体,大力宣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和《清远北江流域水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政策,通过召开采矿权、探矿权人会议部署专项行动工作,提高矿山企业对保护北江水质的意识,对典型污染案件进行曝光,为整治行动营造氛围。
3.调查摸底,建立档案。组织水务、安监、环保、公安、工商、经信、供电等部门联合对北江流域内的持证合法矿山和无证非法矿山(采矿点)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账。调查内容包括:矿山位置、矿业权人(和非法采矿人)、采矿证期限、开采规模、尾矿弃渣堆(排)放是否造成水土流失污染等情况。
4.推进“矿山复绿”行动工作。按照《清远市“矿山复绿”行动方案》要求,督促矿山企业积极筹集资金投入矿山治理恢复,实行边开采边复绿,原采矿权人已灭失或者政策性强制关闭的矿山由地方政府负责督促落实治理恢复工作,具体由各矿山企业负责治理工作。
(二)集中整治、巩固提升阶段
1.自查自纠。认真对照调查摸底中发现的污染隐患,责令相关矿山企业完善设施,限期整改完毕,并组织有关部门拆除非法矿山厂房和生产生活设施。
2.重点整治。对辖区内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选矿等可能造成水质污染及水土流失的隐患作为重点整治对象,由国土部门牵头组织水务、安监、环保、公安、工商、经信、供电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开展重点整治,相关街镇(场)配合。
3.依法打击。对超层越界开采矿山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一律不得通过采矿权年检;对无证开采、冶炼的矿山企业,必须严厉打击,依法取缔,拆除厂房和供电设施,捣毁生产设备、完成“六个不留”(不留原料、不留设备、不留厂棚、不留人员、不留电源、不留后患)。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联动作用,形成合力,依法查处到位,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制定采矿权设置和矿山管理办法。根据《矿山资源法》和《清远北江流域水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合力开发利用北江流域矿产资源,制定完善北江流域采矿权设置和矿山管理办法,在城市规划建设区、北江流域第一重山以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区、生态公益林区,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禁止审批新立固体矿产采矿权,原有固体矿山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矿权有效期满后关闭,不再办理延续审批。
5.完成“矿山复绿”行动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和相关街镇(场)履行职责,全面落实市“三区两线”48个矿山治理复绿的要求,完成我区范围13个矿山的治理复绿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
由北江流域水质保护和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地北江流域矿山开发秩序、查处乱挖乱采乱排行为进行整治,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整治责任主体。相关街镇(场)作为本辖区北江流域矿山开发秩序,查处乱挖乱采乱排行为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国土部门作为整治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制定矿山资源开采监管巡查制度,并负责组织各街镇(场)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开展北江流域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发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要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待同意后组织开展查处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国土、水务、环保、安监、林业、公安、工商、经信、供电等部门要在依法履行自身职责的基础上,及时互通信息,加强配合联动,切实抓好北江流域矿山开发秩序,积极查处乱挖乱采乱排行为。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北江流域水质保护和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协调解决保护治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本方案的有效落实,并于每季度末向市国土资源局北江流域水质保护和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季度工作报告。
(四)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包庇非法矿山,导致北江流域水质污染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全区范围进行通报。
附件:清远市清城区“矿山复绿”情况统计表
附件:
清远市清城区“矿山复绿”情况统计表
编号
|
矿山名称
|
地理位置
|
主要问题
|
责任主体
|
建议处理措施
|
复绿面积
(公顷)
|
调查时间
|
治理年限
|
验收时间
|
1
|
清远市清城区龙塘利维石场
|
龙塘镇长冲下坪
|
地质地貌景观破坏
|
矿山
企业
|
植被复绿
|
0.67
|
2012.11.6
|
2015
|
2015.12
|
2
|
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青龙婆窿石场
|
源潭镇青龙婆窿
|
2.96
|
||||||
3
|
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大龙洞尾半天塱瓷土场
|
源潭镇大龙半天塱
|
3
|
||||||
4
|
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大龙鬼窿
一号斜长花岗岩石场
|
源潭镇大龙鬼窿
|
植树绿化
|
4
|
2014
|
2014.12
|
|||
5
|
清远市清城区银盏林场付竹围
二号斜长花岗岩石场
|
银盏林场
上勿斗工区
|
3.8
|
2013
|
|||||
6
|
清城区银盏林场磨当石石场
|
2.46
|
|||||||
7
|
清城区银盏林场石牛窝石场
|
4.4
|
|||||||
8
|
清城区银盏林场源银瓷石场
|
银盏林场石硖工区
|
2.11
|
2012.11.8
|
2014
|
||||
9
|
清远市清城区卫平瓷砂场
|
2.55
|
|||||||
10
|
清远市金威石料建材公司银盏花岗岩石场
|
龙塘镇银盏新围
|
植被复绿
|
3.87
|
2012.11.6
|
2013
|
2013.12
|
||
11
|
清远市清城区金宏矿业有限公司
|
源潭镇大垯高山寨
|
1
|
2015
|
|||||
12
|
清远市清城区银盏林场大石山清源瓷石场
|
银盏林场银坑工区
|
植树绿化
|
0.34
|
2014
|
||||
13
|
清远市清城区富龙瓷土场
|
银盏林场石硖工区
|
1.61
|
2013
|
备注:按照全市“三区两线”48个矿山治理复绿的要求,我区共涉及13个矿山,其中4个(第10至13项)已验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