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区各人民团体,市驻区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为切实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城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展改革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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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5日
清城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发挥重点建设项目的带动和导向作用,围绕深入实施创新驱动、乡村振兴、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扎实推进广清一体化和“两区三城”建设,为清城区率先融入珠三角奠定坚实的基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清城区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简称“重点项目”“重点工程”,是“一般建设项目”的对称。是指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对我区国民经济发展起关键作用,是发展生产和改善人民生活所急需的,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区政治协商会议参阅,列入清城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清城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分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前期预备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已完成或预计当年9月底前可完成各类报批和招投标程序、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开工项目,以及已列为上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结转的续建项目和投产项目。
重点建设前期预备项目是指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需重点开展前期调研论证和完善各类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争取次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申报清城区重点建设项目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构建现代基础设施支撑保障体系。重点推进对全区或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建设规模较大的水利、信息基础设施项目;重点推进城市化建设、环保设施建设项目;重点推进对推动我区加快融入珠三角影响较大的发展平台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构建产业新体系,重点推进有利于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产业结构调整的创新发展载体、战略性新兴产业、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传统产业升级项目。
(三)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推进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项目。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成立清城区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担任组长,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区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组成,负责全区重点建设项目的统筹协调和服务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清城区重点项目办),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由区发展改革局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建议,完善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体系,统计分析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情况;督促推进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协调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向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年度考核;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区重点项目办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区重点项目办负责编制清城区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第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按照项目隶属关系,成立相应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并负责相关区重点建设项目的筹划、推进和日常管理,协调解决用地、规划、立项、征地、拆迁、融资、环评、招标投标等前期工作,根据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区重点建设项目的各项工作,确保区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章 项目确定
第八条列为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规模原则要求:产业类项目年度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年度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
第九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申报区重点建设项目不受项目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的限制,但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突出重点,择优选择,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直有关部门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汇总,核准项目年度投资规模,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区发展改革局申报下一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二)对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发展改革局可直接纳入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三)已经开工的区重点建设项目,在其工程竣工投产之前,原则上自动结转为下年度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条申请列入重点建设项目,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重点建设项目申请表及项目情况说明;
(二)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总投资、用地面积及建成后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附2-3张图片)和项目业主单位情况;
(三)项目立项、规划选址、土地审批或预审、环境评价等有关文件;
(四)新增用地项目必须明确总用地面积及当年用地需求,并明确用地的类型(水田、林地等);
(五)计划新开工项目须提交项目法人机构代码证、开工计划说明书和开工承诺书;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申请列入区重点建设前期预备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点建设前期预备项目申请表及项目情况说明;
(二)完成项目各类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的时间节点计划;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区重点项目办对申报的项目,按本办法确定的原则进行汇总、筛选,形成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征求意见稿,征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区直部门意见后,再召集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清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区土地储备中心、区代建中心等部门集中讨论研究,筛选出建设条件成熟、当年可实施建设的中心区域项目。区重点项目办根据以上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提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草案,提交区委、区政府审议后,提供给区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区政治协商会议作为会议的参阅文件,区重点项目办再次根据会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最后经区政府同意,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经印发执行后,各项目牵头部门原则上不得擅自增减项目及调整投资计划,如需变更项目或调整投资计划,须报区重点项目办,由区重点项目办报请区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建立区四套班子领导重点督导、分工负责、联系协调重点建设项目制度。按照区四套班子领导工作分工、联系镇(街道)等原则,对全区列入年度计划的区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联系协调;对前期预备项目进行跟踪联系。四套班子领导适时实地督导协调项目,及时解决突出问题。
第十五条建立重点建设项目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直有关单位组成,由区政府召集,区政府分管发展改革工作的领导任第一召集人,区发展改革局主要负责人任召集人。主要任务是通报区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重点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区重点建设项目顺利推进。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分类研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第十六条建立重点建设项目联系人及报送、统计制度。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项目牵头部门以及前期工作有关单位要确定联系领导和联络员(统计员)各一名,负责与区重点项目办联系,及时汇报沟通项目建设情况。
(二)区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月报、季报和年报制度,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区直项目牵头部门为区重点建设项目进度报送责任单位。
1.月报: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单位每月25日前报送所牵头负责的重点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存在问题以及解决措施;每月25日前报送落户清城区的省、市直重点项目的征地拆迁完成情况以及当期问题台账解决情况。
2.季报: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将本地区、本部门每季重点建设项目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和意见,分别于3月、6月、9月的20日前报送至区重点项目办。
3.年报: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要全面总结本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对于未按计划完成的项目,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对下年度工作作出安排,于当年12月15日前报送至区重点项目办。
第十七条建立区重点建设项目督查制度。由区委督查办联合区重点项目办定期或不定期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督查,督查内容包括项目推进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措施以及信息统计、报送情况,集中了解项目建设动态,查找问题,形成解决建议措施,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八条建立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区重点项目办每月按区重点建设项目进度情况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直项目牵头单位进行通报,并抄报给区四套班子领导。
第十九条建立区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库制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部门要按照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库有关要求,积极谋划储备项目。
第二十条建立重点建设项目动态管理制度。区重点项目办根据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每年6月份提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调整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执行。
(一)区重点建设项目的增补。
1.具备开工条件或者已开工的区重点预备项目,经区重点项目办核实后,报区政府审定可转为区重点建设项目。
2.对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意义重大,当年引进可开工的优质项目,向区重点项目办提出申请,核实后报区政府审定,可增补列入当年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二)区重点建设项目的退出。
1.当年6月份前未完成前期工作,预计9月份无法开工的项目;
2.开工建设后,6个月内完成进度计划在20%以下或连续6个月处于停工状态的项目;
3.改变合同约定或国家新政策需要淘汰的项目;
4.项目一经审定退出,取消所享受的政策优惠。
第二十一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参照区的做法建立领导督导项目责任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本级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解决问题。
第二十二条区重点项目办应经常深入重点项目建设现场,实地了解、收集项目进展的第一手资料,听取掌握实情及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时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对未开工项目的前期工作、在建项目推进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区重点项目办应及时组织召开专项协调会,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商讨解决;对重大事项或具有共性的突出问题,报请领导小组或督导项目领导协调解决。
协调会议明确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或者文件,报送督导项目领导和相关单位。相关单位要按照会议要求尽快落实和反馈,区重点项目办跟进检查和督促。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凡是列入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一律享受前期工作审批“绿色通道”待遇。前期工作相关审批职能部门要及时组织梳理涉及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前期工作环节的事项,提前介入,窗口前移,服务前伸;各相关职能部门在立项、用地、规划、环评、招投标等关键环节,按照“并联审批、简化手续、限时办结”的要求办理,提高效率,压缩时间,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的办理,具体时限由各审批部门根据审批制度改革需求确定时间。
第二十四条区重点建设项目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优先配置建设资源。对重点建设项目优先配置建设用地、用林等生产要素,优先保障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用地规模、用林指标。优先配置通讯、供电、供水、供气、消防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二)优先享受扶持政策。对重点建设项目各级各部门要优先申报国家和省、市建设资金补助,以及市、区各项产业政策扶持和专项资金支持,要优先安排政府投资类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环境的综合治理和民事协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扰乱破坏重点建设项目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六条区重点项目办每年结合工作实际,在7月份前印发重点建设项目考核评分表,年底对重点建设项目各牵头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建设项目工作的考核结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一)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银盏林场的考核内容包括:落实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制情况、信息报送、项目储备库、列入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开工和竣工投产项目、前期工作任务、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质量安全、廉政情况以及配合省、市、广清产业园属地项目完成当年征地拆迁任务情况等。由区重点项目办根据自评汇报、核查资料、抽查具体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日常及临时性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二)对区直牵头部门的考核内容包括:落实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制情况、信息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前期工作任务、开工和竣工投产项目、质量安全、廉政情况等。由区重点项目办根据各牵头部门完成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日常、临时性工作情况及牵头部门上报的自评报告和自评表进行综合考评。
第二十七条对前期工作进展缓慢,推进不力的相关责任单位,由区委督查办会同区重点项目办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由区重点项目办提请区领导对责任单位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对在建项目工作懈怠、延误建设进程的单位领导和项目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无故因自身原因未开工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53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本年度没有特殊原因不按计划开工或违反有关规定骗取区重点建设项目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由区重点项目办报请区政府同意后,按照动态管理制度,取消其重点建设项目资格,并追回所有享受的政策优惠所得,三年内不得列入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第三十条对弄虚作假、虚报统计数据等行为,按照《统计法》有关要求由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属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按国家、省、市管理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区重点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