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局以上单位,市驻区有关单位:
《清远市清城区无传销街(镇)申报办法》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工商局反映。
清远市必威比分网 办公室
2017年5月12日
(联系人:杨锦志,联系电话:3864709、13750182333)
清远市清城区创建无传销街(镇)申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打击和防范传销工作,铲除传销违法犯罪行为滋生的土壤,建立打击传销长效机制,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关于开展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的意见》,以及《广东省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方案》、《清远市创建无传销县(市、区)申报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传销街(镇),指无“拉人头”聚集型传销行为的街(镇)。
第三条 各街(镇)应当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导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防控机制,切实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区综治、工商、公安等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打击防范传销工作格局。
第二章创建活动的开展
第四条各街(镇)要把创建无传销街(镇)活动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与“平安城市”、“文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通过创建无传销街(镇)活动,促进职能部门之间、区域之间的联动机制不断巩固,传销活动的生存空间不断削弱和压缩,综合整治传销效能不断提升。
第五条 公安、工商部门要着力查处传销违法犯罪大要案件,将行政处罚与刑事打击有机结合起来,严惩传销头目和骨干分子。
第六条街(镇)、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要落实责任,加强日常监控,落实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措施,及时清查传销组织利用出租屋进行传销活动,强化对传销活动的监控和整治。坚持露头就打的原则,将传销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七条 工商、公安、宣传和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兴媒体,深入社区、街道、校园和工厂宣传,提高广大群众防范、打击传销的意识。要加强对传销人员的教育引导,妥善处置因传销引起的涉众涉稳事件。
第八条 工商、公安部门要积极推进打击传销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工作,及时收集传销人员和案件信息。建立完善现代化信息技术监控机制,加强舆情、警情、情报以及传销活动投诉举报分析,及时掌握传销活动动态。同时,要加强对网络传销行为的监控,坚决遏制传销(包括网络传销)活动回潮和蔓延。
第三章 无传销街(镇)的申报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无传销街(镇):
(一)本街(镇)行政区域内一年以上无出现“拉人头”聚集型传销举报,或虽有“拉人头”聚集型传销举报,但经查证举报事实不存在的。
(二)一年以上各类媒体、互联网门户网站无反映区域内“拉人头”聚集型传销活动报道消息的。
(三)其他类型传销(网络传销)活动打击效果明显,社会舆论、群众反映良好的。
(四)按照年度打击传销综合治理考核标准,考核分数在0.9分(总分1分)以上的。
第十条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7月底前由符合条件的街(镇)向区政府提出申报(或者复查申报)。
(二)核查。9月底前,在区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由区综治办、区文明办、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和区工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对申报街(镇)进行综合核查。
(三)认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参与核查考评的职能部门将核查、认定意见上报区政府批准。
(四)公示。认定(复查)结果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区政府对被认定为无传销街(镇)实行动态管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无传销街(镇)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定期复查,每两年一次,复查不合格的,撤销认定。
第十二条对符合条件并积极申报,被认定为无传销街(镇)的,由区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连续2年没有达标成为无传销街(镇)的,区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街(镇)主要领导要接受上级约谈、问责。
对申报不实,弄虚作假者的,由区政府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