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谁执法谁普法”普法
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普法办 省委宣传部 省委政法委 省依法治省办 省司法厅 省法制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粤司[2015]258号),依据清远市普法办《关于进一步完善“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为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强化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普法的社会责任,健全完善“谁执法谁普法”工作机制,健全普法宣传教育联动机制,进一步形成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普法工作格局,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实效性和针对性,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要求,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强化部门普法工作责任,建立“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全面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深入持久开展,教育引导公民遵法学法、守法用法,努力建设法治清城、平安清城,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和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构建“谁执法谁普法”普法格局,强化部门普法工作责任,进一步整合普法力量,优化普法资源,形成责任分工明确、工作机制健全、工作保障有力的普法机制,实现普法工作全覆盖,教育引导广大公民牢固树立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习惯,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
(一)普法责任主体更加明确。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作为普法责任主体,按照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和推进社会化普法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普法责任。
(二)普法重点内容更加突出。各单位要把与履行职能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本系统工作管理的法律法规、本单位干部职工应当掌握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普法教育重点内容,制定普法计划和具体措施,提高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普法工作机制更加健全。要进一步加强普法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领导干部法制培训轮训、新提任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法制讲座、普法讲师团、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单位聘请法律顾问等制度,建立健全的普法工作考核评价机制。
(四)普法工作成效更加明显。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分类指导,分类施教,创新形式,突出重点,丰富载体,注重实效,使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普及更加深入,全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普遍增强,全区法治化水平显著提高。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普法工作和工作职能相结合。结合自身执法、司法职能和实践,将普法宣传教育渗透到自身实际工作全过程,利用以案释法、以案普法、以案学法等方式开展普法教育工作,把履行职能、文明管理、严格执法的过程,变成生动、有效的普法实践活动,面向执法对象、管理对象、服务对象及全社会,大力宣传本部门、本行业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执法活动。
(二)坚持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在日常广泛开展法治宣传的同时,根据自身职能,结合特殊时段和节点,开展各类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的集中法治宣传活动,切实增强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坚持上下联动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强化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的指导,各责任主体接受上级相关责任主体的指导、检查,同时要接受所属普法主管机关的指导监督。各责任主体既要宣传据以履行职能、职责的相关法律法规,又要宣传、普及宪法等基本法律知识,承担起应尽的法治宣传工作社会责任。
(四)坚持工作创新与注重实效相结合。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创新普法工作方式,提高普法实效。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推广“用身边人说身边事、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工作经验,推动法治宣传教育贴近基层群众。
(五)坚持立足本职与协调配合相结合。执法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和理清据以履行职能的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和执法对象、服务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对涉及面较宽、横跨部门和行业的法律法规,要加强与相关部门行业的协调配合,形成普法工作合力。
四、工作措施
(一)编制实施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区级有关单位每年根据普法重点责任分工以及自身的工作职责,编制本单位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包括年度普及的重点法律法规规章、重点普及对象、具体措施、完成时限、效果评估等内容,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分管领导,确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并向区普法办申报。区普法办审核确定后,统一下达年度普法计划。区级有关单位按照下达的年度普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集中开展各类法治宣传活动情况及时报送区普法办。区普法办将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社会评议相结合的方式,督促工作落实。
(二)建立重大节点集中宣传制度。在每年的“三·八”妇女节、“6·26”国际禁毒日、“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主题日以及重要部门法颁布实施纪念日,各普法责任单位统一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群体集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一要结合各类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特殊时间节点和不同时期,通过集中宣讲宣传、主题活动宣传、专项依法治理活动等方式,面向社会积极开展本部门专业法律法规宣传。二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和移动通讯等大众媒体的重要作用,用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形式,突出以案说法、以案普法,开展各类“法律六进”活动。三要在医院、公园、车站、集贸市场等人群集中场所播放公益法治宣传片、设置户外法治宣传广告,利用板报、墙报、橱窗、标语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法治氛围。
(三)实行统一宣传与自主宣传相结合。对与人民群众生活以及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区普法办的指导和协调下,由相关普法责任单位牵头统一开展宣传活动。各普法责任单位依据职能特点与工作要求,利用相关法律法规颁行日、活动日等,自主组织开展与履行职能、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四)加强以案释法工作。全面落实法院、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等以案释法工作主体责任,推动以案释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区委政法委负责牵头建立典型案例库,并组织法院、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建立办案过程法律告知制度,在行政执法、司法过程中,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当事人,及时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依法参与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建立以案释法宣讲制度,适时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以案释法专题宣讲会、法治报告会等活动。积极创新以案释法宣讲方式,扩大宣讲工作的影响力和覆盖面。
(五)加强普法讲师团和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由区普法办从全区政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区委党校、律师中挑选人员组成普法讲师团,明确讲师团成员的职责、任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宣讲,扩大普法覆盖面。同时积极组建普法志愿者队伍,通过社会化招募方式,动员吸纳政法干警、行政执法人员、法治宣传新闻工作者、法律服务人员、公务员、法律明白人等社会各界人士加入普法志愿者队伍。建立完善普法志愿者组织工作机制和普法志愿服务项目,推进普法志愿服务工作。
(六)加强普法阵地和载体建设。要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定期发布普法宣传广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利用户外公益广告阵地以及商圈、楼宇、影剧院等场所电子显示屏的法定公益播放时间发布普法公益广告,并利用城乡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公路沿线等,张贴普法宣传挂图和普法宣传标语。市交通运输局清城分局要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站台、站牌等定期发布普法公益广告。行政机关要利用各窗口单位、行政服务大厅等对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同时要充分发挥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村(社区)文化室等公共文化场所的作用,购买配备时政法律类书籍,组织开展文化展览、法治讲座、法治文艺演出等活动。
五、工作要求
“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主体是全区各级承担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的部门单位。各部门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负责向执法对象、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宣传本部门本单位所执行、所涉及的法律法规。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谁执法谁普法”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要求高的系统工程,各单位要加强对“谁执法谁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研究部署,分管领导具体抓好落实,抽调专人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方案,创新工作举措,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加强统筹,严格履职。区普法办要加强工作牵头抓总和协调配合,适时召开专项工作会议、经验交流会等,围绕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沟通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推动全区普法工作向纵深发展。各单位要认真履行执法普法职责,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积极组织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扩大普法覆盖面。
(三)加强督导,深入指导。区普法办要加强对各单位的工作督导,确保责任落实、措施落实、效果落实,并及时了解掌握工作动态,加强业务指导,注重培育典型,推动工作创新。对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目标未完成的单位要予以通报,督促限期整改。
(四)加强监督,严格考评。法治宣传教育主管部门通过民意测评、抽样调查等形式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日常检查考核。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参与人可以对“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向各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或法治宣传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批评、建议和投诉。受理的部门应接受合理的建议,对有关投诉举报应进行调查、处理和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六、保障机制
(一)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责任单位要根据全区普法工作要点,结合本部门职能和工作实际,制定普法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于每年3 月底前报区普法办备案。建立日常普法工作台账,12月10日前书面报送本部门年度普法工作总结。
(二)建立责任公告制度。每年第一季度末,区普法办根据各单位的普法工职责,对各部门本年度拟开展的主要普法宣传活动,包括普法内容、普法对象、活动方式、实施时间等以适当方式集中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每年12月20日前,对各部门普法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核实,进行年度通报。
(三)建立报告评议制度。每年选择3 一5 个具有执法、司法权,以及与保障民生、维护稳定密切相关的普法责任部门,召开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报告评议会,听取部门普法工作情况汇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社团代表、新闻媒体代表以及普法机构代表对其普法履职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建立奖惩激励制度。每年对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适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自身职责或者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由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积极调动和激发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从“软任务”变为“硬措施”,从而保证和促进全区法治宣传教育各项工作任务的切实落实和圆满完成。
七、重点工作职责分工
1.重点宣传普及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信访局)
2.重点宣传普及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纪委、区监察局)
3.重点宣传普及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侵权责任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国家赔偿法、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
4.重点宣传普及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禁毒法、律师法、公证法、人民调解法、监狱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法律援助条例、社区矫正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广泛开展“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专题法治宣传行动。(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5.重点宣传普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6.重点宣传普及价格法、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反垄断法、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7.重点宣传普及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票据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8.重点宣传普及公务员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干部选拔作用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9.重点宣传普及审计法及实施条例、预算法、会计法、税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审计局)
10.重点宣传普及婚姻法、收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兵役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11.重点宣传普及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统计局)
12.重点宣传普及档案法及实施办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档案局)
13.重点宣传普及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发票管理办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营业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14.重点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条例、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小企业促进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矿山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15.重点宣传普及公路法、港口法、航道法、道路运输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16.重点宣传普及建筑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测绘法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市城乡规划局清城分局)
17.重点宣传普及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18.重点宣传普及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邮政局、中国电信清远城区分公司、中国移动清远城区分公司)
19.重点宣传普及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工商联)
20.重点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小企业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反垄断法、拍卖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外贸易法、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等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责任单:区工信局)
21.重点宣传普及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育督导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22.重点宣传普及民族区域自治法、宗教事务条例、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出境入境管理法、台胞、侨胞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局、区侨联)
23.重点宣传普及刑法、反恐怖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居民身份证法、枪支管理法、护照法、出境入境管理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禁毒法、消防法、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禁毒办、区公安消防大队)
24.重点宣传普及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不动产登记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清城分局)
25.重点宣传普及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防汛条例、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水利局)
26.重点宣传普及农业法、渔业法、草原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业机构化促进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27.重点宣传普及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防沙治沙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退耕还林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28.重点宣传普及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献血法、母婴保健法、职业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29.重点宣传普及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标法及实施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0.重点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1.重点宣传普及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32.重点宣传普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33.重点宣传普及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及其实施细则、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委国安办)
34.重点宣传普及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清城区供电局)
35.重点宣传普及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总工会)
36.重点宣传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团区委)
37.重点宣传普及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继承法、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妇联)
38.重点宣传普及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残联)
39.重点宣传普及宪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人大常委会)
40.重点宣传普及宪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委办、区府办、区政协)
41.重点宣传普及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农业技术推广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科协)
42.重点宣传普及文物保护法、体育法、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出版局(区版权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43.重点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
44.重点宣传普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45.重点宣传普及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中央八项规定及市委实施意见等。(责任单位:区机关事务局)
八、主要工作内容
1、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工作职责分工,详细制定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清单,按照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2、各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要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重点和执法任务,制定操作性较强的部门法法治宣传教育计划方案。
3、各行政执法部门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法治宣传活动,编印发放法治宣传资料,广泛宣传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引导和帮助公民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利用新闻媒体等手段扩大法治宣传效果。
4、行政执法的过程也是法治宣传教育的过程,执法程序和执法流程中要明确设立法治宣传教育的环节。行政执法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执法的过程、执法的依据应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执法中涉及到的法律规定要进行广泛宣传,让社会普遍知晓。
5、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依据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参与人,让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参与人学习和了解有关的法律规定, 让他们明白自己的违法行为和应受到的处罚及维权救济机制等。
6、法治宣传教育要贯彻行政执法的全过程。行政执法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影响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参与人实际权益,或者需要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参与人承担义务的行政事务,涉及到的法律法规都要进行宣传教育。
7、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的每一个行政执法案件,不仅过程公开,结果也要公开,要将执法全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法律依据、法律风险整理成为一个个法律案例,通过编印资料发放给当事人,通过媒体公开报道等形式,广泛进行宣传。做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
8、司法部门对每一个案件,从立案、起诉到审判、执行等环节中涉及到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要书面告知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要向参与的当事人和群众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每一个案件办理终结,需要向当事人公布的,要解释相关的法律依据。每一个判决文书,要对涉及到的法律依据和法理进行充分阐述,告知当事人,并通过网上公布等方式公开,做到以法明理,以法服人。
9、司法机关要创造条件,通过巡回办案、巡回法庭等形式,在城乡人员较为聚集的场所,公开开庭审理案件,让参与的群众受到更加直观直接的法律宣传教育。
10、司法机关对于办理终结的每一个案件,都要释法明理。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案例,要进行总结整理,法理剖析,编印成册,发放给广大群众,进行以案释法,引导公民学法用法、依法维权。要通过媒体、网站等形式广泛进行宣传,扩大法治宣传教育影响。
11、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要加强有关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加强有关的考试考核,切实提高工作人员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本领水平,适应谁执法谁普法的工作要求。
12、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要对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强戒人员,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让他们了解自身所涉及到的法律责任、罪名、法律条文等,强化服罪、服从裁决、服从司法机关处理的观念。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制止重新违法犯罪。
13、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残联、侨联等社会团体结合工作职能和工作特点,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面向工人、未成年人、妇女、老人、残疾人、侨胞、台胞等特定对象和特殊群体的法律法规宣传。
清城区普法办
202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