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缴存职工合理的购房需求,防范金融风险,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自2018 年7 月11 日起,清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以及贷款年限进行如下调整。
1、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或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商业性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20%调整为不低于30%。
2、缴存职工家庭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商业性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从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50%。
3、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 年,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后5 年。
4、继续实行1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暂不受理第三套个人住房贷款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