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申请人到管理部或服务窗口办理有关事项时,受理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办理事项的申报材料、办事流程、承诺时限等。
第二条一次性告知制度应遵循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便民高效原则。
第三条对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经办人要当场受理,审核其所提供的手续或资料,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并能当时办理的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全部手续和资料,或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
第四条当事人按要求补齐所需手续和材料后,经办人要及时受理,或即办或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事项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未作明确规定的,经办人要及时向上级请示,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业务办理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等印制成服务告知单,方便申请人索取或参照。
第七条凡需一次告知申请人的审批事项,除电话咨询一次性告知外,其余以书面或网上解答等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