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公积〔2012〕19号
各县(市、区)管理部、受委托银行:
为支持缴存职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金额三十万元(含三十万元)以下,贷款首付款比例由原来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20%;贷款金额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含四十万元)以下,贷款首付款比例由原来不低于40%调整为不低于30%。
二、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和二套购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原来规定执行。
三、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