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积金业务办理事项
(一)凡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时限的,必须根据领导决策意图,在要求时限内完成。
(三)对区人大、区政协转办的议案和提案,必须按区人大和区政协的规定时限完成。
(四)对服务对象或办事群众提出的有关申请,责任人必须在法定时限内给予答复;承诺时限内没有完成的,必须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除责令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外,还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管理部不予受理的事项,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提供指导性意见。
(五)对能够马上办理的事项,拖延不办的,责令相关人员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属于故意刁难而拖延办理的,一经查实,责令责任人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并对责任人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六)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要坚决执行,尽快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对因不负责任、效率低下等原因致使决策失误造成后果的,应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二、业务审批事项
(一)缴存业务
1、缴存登记:资料齐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2、降低和提高缴存比例的,资料齐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3、转移或者封存账户业务的,资料齐全,1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提取业务
1、销户提取,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
2、还贷提取,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贷款业务
管理部从收到受委托银行提交齐贷款所需材料提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