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要件的说明
各缴存职工: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上线运行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不再提供“个人提取公积金还购房贷款登记卡”和“职工公积金存折”,且无需到银行办理转账业务,既简化了提取手续,又提高了办事效率,现将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要件明确如下:
一、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要件
职工符合规定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身份证(夫妻双方)、结婚证(未婚的带户口本)、个人银行账号、相应证明材料等原件及复印件。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一次性付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已付购房完税发票、收据;
2、一次性付款购买二手房的或异地购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增值税发票;
3、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个人申请、《宅基地使用证》、行政村开具的建房证明,购买建筑材料等相关发票和收据;
4、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新房产证以及工程结算发票;
5、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地产证、市、县(区)房管部门关于房屋应该大修的安全鉴定报告及有关材料、施工执照、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发票,业主委员会关于大修决议大修费用的分摊决算报告等;
6、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还贷款存折或银行卡(需一个月还贷记录);
7、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屋主房产证复印件及夫妻无房证明;
8、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需提供家属书面申请书(单位加意见并盖章)及医院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身份关系证明、有遗嘱的还应提供遗嘱,没有遗嘱的应提供其他相关合法继承材料;
9、离退休的,提交离休证明或退休证;
1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者一级至四级残疾人证;
11、出境定居的,提交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境外永久居留权证明;
12、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口迁移证明;
13、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外市户口证明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14、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属农村户口的,提交农村户口证明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二、按揭购房非首次提取办理要件
按揭购房非首次提取的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还款存折或最近三期还款记录(银行卡)、身份证、个人银行账号等原件及复印件。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清城区管理部
201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