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追回决定书
(202103)
参保人
姓名:李树,性别:男,1941年3月5日生
住址: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黄洞村委会
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银行账621098610000768917,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姓名:李桂河,是参保人李树的子女
性别:男,1976年9月7日生
住址: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黄洞村委会石角村
多领待遇事实:参保人李树从2011年07月起由我局按月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自2012年6月起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 2012年6月至2012年11月重复领取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待遇金额为330元。
上述事实有系统发放待遇记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社会保险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等规定,多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退回社会保险基金。
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将多领取的330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回我局指定账户,户名: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银行账号:944000010001451473,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清远连江支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电话:0763-3363075
2021年8月12日
本决定书一式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