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失业金待遇追回决定书
(202108)
参保人
姓名:巫纪煌,性别:男,1983年7月2日生
住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石牯塘镇石下村委会
银行账户:6217567000050284651
开户银行名称:中国银行
多领待遇事实:参保人巫纪煌于 2019年11月1日向我局申领定期失业金待遇,核定领取定期失业金待遇6个月(2019年11月-2020年4月)并已正常发放待遇。经核查, 您于2020年4月在佛山市南海区源上液压设备有限公司重新就业未向我局申报,导致多领取2020年4月待遇(失业保险金待遇1841.92元和医疗个账划拨116.01元)。
上述事实有系统发放待遇记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多领取的定期失业金待遇应当退回社会保险基金。
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将多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待遇1841.92元和医疗个账划拨116.01元退回到我局社会保险基金账户。
失业待遇退还1841.92元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清远城南支行
户 名: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帐 户:446841010400029160000000003
退款备注:巫纪煌退回多领失业待遇1841.92元
医疗退还116.01元
开户行:建设银行清远署前支行
户 名: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账 户:44001760307053001476
退款备注:巫纪煌医疗退还116.01元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电话:0763-3363075
2021年8月12日
本决定书一式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