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 <清远市2017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和比例> 的通知》(清人社﹝2017﹞151号)第五点规定,我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阶段性降低缴费费率,时间为 清远市2017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和比例>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
根据《关于恢复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清社保﹝2018﹞40号),自2018年7月起,我市将恢复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例如:张三为灵活就业人员,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每月缴交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为13.49元,自2018年7月起恢复为26.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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