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清远市清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工作
已经开始
参保时间:清城区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工作于2018年9月1日正式开始,参保缴费期为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
参保对象:除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清城区户籍城乡居民及在本区域生活工作的外市户籍城乡居民。
经办机构:区社保局及区各街(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及区内的157个村(社区)。为方便群众,建议广大参保人到居住就近的村(社区)办理参保登记。
缴费标准:清远市户籍城乡居民、本市辖区内的学生和持有本市辖区内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非本市户籍且不持有本市辖区内居住证的居民(学生除外)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719元。
注意事项:在上述时间内参保登记并缴费的城乡居民从2019年1月1日起享受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按照规定,不及时参保缴费的参保人,不能享受2019年度医疗保险待遇。请参保人按时办理参保缴费。
参保流程
一、清城区户籍人员参保
需携带参保人的户口簿、经办人的身份证和经办人的银行卡到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镇(街)人力资源保障所或城区社保局办理。
二、外市户籍人员参保
(1)只缴个人部分的人员
1、外市户籍学生
清城区范围内就读全日制学校的外市户籍学生,需携带参保人的户口簿、在校就读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和经办人的银行卡办理。
2、持有本地居住证的人员
需携带参保人的户口簿、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或居住证受理回执、经办人的身份证和经办人的银行卡办理。有居住证的参保人一定要出示居住证,没有居住证的城乡居民医保需全额自费。
(2)未持有本地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全额自费
参保人需全额自费,需携参保人的户口簿、经办人的身份证和经办人的银行卡办理。
三、港澳台居民参保
携带参保人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社会保障卡、经办人的身份证和经办人的银行卡办理。
四、外国籍人员参保,以下两类人员可参保
(1)学生参保,在清城区内就读全日制学校的外国国籍学生可参保,需先持护照到社保卡中心办理社保卡,待领取社保卡后,持参保人的护照、社保卡、就读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和经办人的银行卡到城区社保局办理。
(2)越南籍女性,在当地生活居住,与清城区男性居民存在若干年的事实婚姻,因各种历史原因,一直未能入户。需先持护照到社保卡中心办理社保卡,待领取社保卡后,持参保人的护照、社保卡、所居住村出具的事实婚姻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和经办人的银行卡到城区社保局办理。
五、符合政策的特殊人员
由区民政局、区卫计局、区残联和区扶贫办将符合政策的特殊人员名单整理汇总移交城区社保局办理,不需要参保人个人缴费。
五、新生儿参保
(1)免费参保
新生儿出生当月,父母其中一方在清远市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出生一周岁内免费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可追溯自出生之日起的医保待遇,也就是说从出生开始的医疗费用可以按规定报销。父母亲需在新生儿一周岁内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待遇。
未入户的新生儿:父母亲一方在城区或市直参加医疗保险可在城区参保;若父母亲都不在城区参保,但在本市其他县区参保,父母亲一方的户籍是城区的,亦可以在城区参保。
已入户的新生儿:户籍地是城区,新生儿出生时,父母亲其中一方在我市参保医疗保险,可在城区参保。
办理流程:携出生证(医院开具的新生儿证明)、父母的身份证和户口簿(若新生儿已入户需带新生儿户口簿)到参保地办理新生儿登记
(2)缴费参保
若新生儿出生时,父母其中一方是城区户籍,但双方均未在清远市范围内缴纳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在出生当年入户并参保缴费,缴费后新生儿可从出生当月至出生当年年底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举个例子:
如新生儿2018年3月5日出生,同年5月入户城区,父母均未参保,家属5月前来办理该新生儿的参保登记并缴费,此时新生儿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由2018年3月5日开始至2018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2018年5月前产生的费用能按规定报销。
(3)不能参保
父母亲既不是城区户籍,又未在城区参保城镇职工或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该新生儿出生当年度不能在城区参保。
六、可中途参保人员
(1)父母其中一方为城区户籍的新生儿一周岁内可办理;
(2)新入户清城区人员一年内可以办理;
(3)2019年度,在本市正常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途停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