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胡圣方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的公告
依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导致多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负责追回……”及《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多领取的失业待遇应当退回社会保险基金,我局对胡圣方多领定期失业金的行为作出《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城社保执行催告〔2024〕2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上述《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城社保执行催告〔2024〕2号)公告送达。
当事人胡圣方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清城直属分局(清远市清城区滨江路中心市场D座三层,联系电话:0763-3363075)领取《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城社保执行催告〔2024〕2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城社保执行催告〔2024〕2号 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胡圣方).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