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我局依法向广州览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行为作出《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城社保退字〔2025〕46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上述《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城社保退字〔2025〕46号)公告送达。
当事人广州览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清城直属分局(清远市清城区滨江路中心市场D座三层,联系电话:0763-3363075)领取《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城社保退字〔2025〕46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城社保退字〔2025〕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