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当事人①张烨在清远市清城区城北二路西二座雅悦花园四号楼26层03号露台及天台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建设房屋的行为作出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174号);当事人②郑海潮在清远市清城区城北二路西二座雅悦花园五号楼18层01号(复式)天台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进行建设的行为作出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175号);当事人③江先源、江志鹏、虞婷婷在清远市清城区城北二路西二座雅悦花园五号楼18层02号(复式)露台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建设雨棚的行为作出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176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174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175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176号)公告送达。
张烨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松岗路105号二楼(联系电话:0763-3399074)领取《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174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郑海潮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松岗路105号二楼(联系电话:0763-3399074)领取《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175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江先源、江志鹏、虞婷婷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松岗路105号二楼(联系电话:0763-3399074)领取《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176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1.《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公告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3月6日
附件:1.《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公告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
文书编号 |
1 |
张烨 |
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城北二路西二座雅悦花园四号楼26层03号露台及天台建设房屋,该房屋共两层,首层呈L字型,建筑面积约28.98平方米,二层长约7.1米,宽为4.4米,建筑面积约31.2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60.22平方米。 |
本机关已于2023年3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2〕182号),要求当事人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本机关催告当事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清远市清城区城北二路西二座雅悦花园四号楼26层03号露台及天台建设的两层房屋。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当事人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174号) |
2 |
郑海潮 |
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城北二路西二座雅悦花园五号楼18层01(复式)号天台进行建设,涉案建筑有4处,具体情况如下:房屋1是利用原有框架建设的房屋,呈不规则形状,建筑面积约36.76平方米;房屋2为玻璃房,呈不规则形状,建筑面积约54.96平方米;雨棚1长约3米,宽约1.1,建筑面积约3.3平方米;雨棚二长约4米,宽约2米,建筑面积约8平方米;上述建筑合计建筑面积约103.02平方米。 |
本机关已于2023年3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2〕183号),要求当事人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本机关催告当事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清远市清城区城北二路西二座雅悦花园五号楼18层01(复式)号天台建设的4处涉案建筑。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当事人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175号) |
3 |
江先源、江志鹏、虞婷婷 |
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城北二路西二座雅悦花园五号楼18层02号(复式)露台建设雨棚,长约6.6平方米,宽约4.2米,建筑面积约27.72平方米。 |
本机关已于2023年3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2〕181号),要求当事人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本机关催告当事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清远市清城区城北二路西二座雅悦花园五号楼18层02号(复式)露台建设的雨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当事人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1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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