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我单位执法部门在以往工作中,先行登记保存若干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广告招牌、遮阳帐篷等。
现通知相关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带上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有关材料前来我镇认领。当事人在公告后六十日内不认领的,我单位将对上述物品依法处置。
认领地址:清城区源潭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联系电话:0763-3242227。
特此公告。
清城区源潭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