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报来临时用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继续使用位于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石板村东一、黄东二、马留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土地面积0.6750公顷(折合:10.125亩,具体面积及界址以测量图为准),作为清远市职教二路项目用于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的临时用地。
二、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你单位为土地复垦的责任单位,按复垦方案的约定,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时,应在规定期限内,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方向、复垦措施、技术标准实施土地复垦,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貌。逾期不实施的,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代为组织复垦,相关费用从缴纳的土地复垦费用中扣除。
三、临时用地临时使用期间,要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科学实施土地复垦,确保安全生产,改善生态环境。
四、你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或转让,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从事采矿、取土等违法行为。擅自改变临时用地批准用途的,我局将依法予以查处,撤销临时用地批复。如遇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应无条件服从,自行腾退并拆除临时设施。
五、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批准之日起至2025年 4月5日。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