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城农〔2020〕100号)(以下简称《方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开展2024年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数量
各镇(街道)推荐的申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予限制,凡符合申报认定标准的企业均可申报,做到应报尽报。
三、认定程序
(一)企业自愿向注册所在地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申报,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在申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上报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向区农业农村局发函推荐。
(二)区农业农村局将按照《办法》的认定标准,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评分达到80分以上的候选企业进行逐一核查。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授予“清城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并颁发牌匾。
四、申报材料
1.清城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1);
2.企业2023年度经营总结;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2023年度的审计报告;
5.企业提供日常经济往来守法、诚信、运行正常的相关佐证材料(如征信中心的征信报告或银行评级或开户行的相关佐证材料等);
6.企业对2022和2023年纳税情况说明,由税务部门进行核实并提供意见;
7.企业2022和2023年无拖欠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等情况说明;
8.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9.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合同、协议以及占所带动农户20%的农户名册(列明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或相关佐证材料。2022年和2023年企业带动农户及带动农户增收情况说明(由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出具);
10.企业有关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制度等;
11.表明企业及产品竞争力情况属实的相关佐证材料(企业据实出具);
12.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使用截图,需体现本企业产品已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
13.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以上申报材料按顺序统一用A4纸打印并封装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各页面均要加盖企业公章。请各镇(街道)于2024年5月17日前将材料一式3份报送到我局农村合作经济与改革股。 (联系人:徐家健,联系电话:3939056)
附件:1.清城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清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