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当事人谭好修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碧桂园假日半岛水云天十一街19号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加建建(构)筑物的行为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3〕17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听〔2023〕174号)公告送达。
谭好修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北环路国土所门前领取《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3〕17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听〔2023〕174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1.《限期拆除告知书》送达名单
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4月15日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北环路国土所门前,联系电话:0763-3207629)
附件:1.《限期拆除告知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谭好修 |
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碧桂园假日半岛水云天十一街19号建设3个建(构)筑物,其中建筑物1为钢结构玻璃阳光房,长约6.5米,宽约4.5米,建筑面积约29.25平方米;建筑物2为钢结构玻璃封顶雨棚,长约5米,宽约3米,建筑面积约15平方米;建筑物3为钢结构玻璃封顶雨棚,长约4米,宽约1.5米,建筑面积约6平方米。建筑物1和建筑物3于2019年建设,已完工;建筑物2于2023年5月中旬开始建设,已完工。上述3个建筑物建筑面积共计50.25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
城区城执拆告〔2023〕 170号 |
附件: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谭好修 |
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碧桂园假日半岛水云天十一街19号建设3个建(构)筑物,其中建筑物1为钢结构玻璃阳光房,长约6.5米,宽约4.5米,建筑面积约29.25平方米;建筑物2为钢结构玻璃封顶雨棚,长约5米,宽约3米,建筑面积约15平方米;建筑物3为钢结构玻璃封顶雨棚,长约4米,宽约1.5米,建筑面积约6平方米。建筑物1和建筑物3于2019年建设,已完工;建筑物2于2023年5月中旬开始建设,已完工。上述3个建筑物建筑面积共计50.25平方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 |
城区城执拆告〔2023〕 1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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