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当事人梁振邦、郑玉婷在清远市清城区凤翔南路33号碧桂园新亚山湖城凤鸣湾三街18号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的行为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4〕39号)公告送达。
梁振邦、郑玉婷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银泉北路万科华府A7栋首层领取《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4〕39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4月15日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银泉北路万科华府A7栋首层,联系电话:0763-3213200)
附件:《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梁振邦 郑玉婷 |
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凤翔南路33号碧桂园新亚山湖城凤鸣湾三街18号建设建筑物。涉案建筑物共四处,其中,建筑物1为砖混结构房屋1,长约4.5米,宽约2.5米,高约2.5米,建筑面积约11.25平方米;建筑物2为砖混结构房屋2,长约1.5米,宽约0.5米,高约2.5米,建筑面积约0.75平方米;建筑物3为砖混结构房屋3,长约2.5米,宽约0.5米,高约2.5米,建筑面积约1.25平方米;建筑物4为玻璃雨棚,长约2.5米,宽约1米,建筑面积约2.5平方米。上述建筑面积共约15.75平方米。 |
本机关已于2023年8月3向当事人公告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3〕30号),要求当事人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本机关催告当事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清远市清城区凤翔南路33号碧桂园新亚山湖城凤鸣湾三街18号擅自建设的建筑物。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当事人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城区城执行催〔2024〕 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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