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当事人蓝永锋、朱静霞在清远市清城区城北二路西二座雅悦花园七号楼18层01号(复式)天台、温金英、夏小锋在清远市清城区城北二路西二座雅悦花园七号楼18层02号(复式)天台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的行为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4〕27号)(城区城执行催〔2024〕28号)公告送达。
蓝永锋、朱静霞和温金英、夏小锋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松岗路105号二楼领取《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4〕27号)(城区城执行催〔2024〕28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4月15日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松岗路105号二楼,联系电话:0763-3399074)
附件:《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蓝永锋 朱静霞 |
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城北二路西二座雅悦花园七号楼18层01号(复式)天台建设房屋和雨棚。其中,涉案房屋利用原有框架建设,呈不规则形状,建筑面积约36.76平方米;涉案雨棚长约4米,宽约2米,建筑面积约8平方米。 |
本机关已于2023年6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3〕59号),要求当事人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本机关催告当事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清远市清城区城北二路西二座雅悦花园七号楼18层01号(复式)天台擅自搭建的房屋和雨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当事人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城区城执行催〔2024〕 27号 |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2 |
温金英 夏小锋 |
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城北二路西二座雅悦花园七号楼18层02号(复式)天台建设房屋和铁棚。其中,涉案房屋利用原有框架建设,呈不规则形状,建筑面积约36.76平方米;涉案铁棚呈不规则形状,建筑面积约54.96平方米。 |
本机关已于2023年7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3〕31号),要求当事人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本机关催告当事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清远市清城区城北二路西二座雅悦花园七号楼18层02号(复式)天台擅自搭建的房屋和铁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当事人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城区城执行催〔2024〕 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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