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当事人许东于2018年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汇祥路一号汇祥楼5号A楼1梯202外加建铁棚砌砖房屋的行为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4〕1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听〔2024〕11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4〕1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听〔2024〕11号)公告送达。
当事人许东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松岗路105号二楼(联系电话:0763-3399074)领取《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4〕1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听〔2024〕11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1.《限期拆除告知书》送达名单
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4月17日
附件:1.《限期拆除告知书》公告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
文书编号 |
1 |
许东 |
当事人于2018年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汇祥路一号汇祥楼5号A楼1梯202外加建铁棚砌砖房屋,涉案铁棚砌砖房屋长约10米,宽约2米,建筑面积约20平方米。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
《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4〕11号) |
附件: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许东 |
当事人于2018年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汇祥路一号汇祥楼5号A楼1梯202外加建铁棚砌砖房屋,涉案铁棚砌砖房屋长约10米,宽约2米,建筑面积约20平方米。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 |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听〔2024〕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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