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当事人陈晓茵、卢威达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在清远市清城区锦兴路163号敏捷水岸花园三期37号楼三街17号擅自加建建筑物的行为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162号)公告送达。
当事人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办(联系电话:3925895)领取《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162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公告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4月17日
附件:《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公告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
文书编号 |
1 |
陈晓茵、卢威达 |
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加建建筑物五处,分别为:1、在一层厨房向花园外扩建砖混结构房屋,长约3.5米,宽约1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3.5平方米;2、在该别墅北面加建一层砖混结构房屋,长约5米,宽约3.8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19平方米;3、在该栋别墅天井位置加建基桩,砌筑封闭并封顶,钢筋混凝土结构,长约3.7米,宽约3米,每层高约3米,每层建筑面积约11.1平方米,共四层,合共建筑面积约44.4平方米;4、在该别墅四层楼顶南面加建混凝土挡雨平台,长约5米,宽约1.2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6平方米;5、在该别墅四层楼顶北面加建混凝土挡雨平台,长约8米,宽约3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24平方米;上述5处建筑总建筑面积约96.9平方米。 |
本机关已于2022年10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2〕147号),要求当事人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本机关催告当事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清远市清城区锦兴路163号敏捷水岸花园三期37号楼三街17号加建的五处涉案建筑物。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当事人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1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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