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宜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城区人社监字〔2023〕第38号),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城区人社监字〔2023〕第38号):你单位拖欠谢雄杰、向嘉明共2名人员2022年期间的工资共29129.53元。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经我局责令限期支付后,逾期未支付。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支付以下表格中2名人员工资共29129.53元。
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