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当事人黄志军在清远市清城区环城东路广东科贸职业学院旁隧道附近驾驶车牌号码为粤R25881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着粤RH581挂的重型自卸半挂车运输石子,在运输的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清城城管罚字〔2023〕12号)和《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识别码:44180224000000149460)公告送达。
黄志军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半环北路秀丽公园南门侧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案件室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清城城管罚字〔2023〕12号)和《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识别码:44180224000000149460),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4月25日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半环北路秀丽公园南门侧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案件室,联系电话:0763-3330903)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黄志军 |
当事人驾驶车牌号码为R25881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着粤RH581挂的重型自卸半挂车在清远市清城区环城东路广东科贸职业学院旁隧道附近运输石子,在运输的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运输的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的面积共有两处,第一处 2.25 平方米(长 9 米,宽 0.25 米),第二处 2.25 平方米(长 9 米,宽 0.25 米),两处面积共约 4.5 平方米。已对现场拍照取证。 |
根据《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城市道路上运输煤碳、水泥、矿土、砂石、灰浆、垃圾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或者其他有效措施,并配备卫星定位装置,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和飞扬。”的规定。对城市道路上运输煤炭、水泥、矿土、砂石、灰浆、垃圾等散装、流体物流的车辆,未采取密闭、覆盖或者其他有效措施,沿途泄漏、遗撒和飞扬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城市道路上运输煤炭、水泥、矿土、砂石、灰浆、垃圾等散装、流体物流的车辆,未采取密闭、覆盖或者其他有效措施,沿途泄漏、遗撒和飞扬的行为,根据《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 |
粤清城城管罚字 〔2023〕12号 |
《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识别码:44180224000000149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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