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局对当事人清远市鸿大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新田围岭村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三个铁棚和三个临时板房的行为作出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4〕23号);对当事人谢振健于2018年在清城区源潭大连村委会新联东围村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搭建铁棚的行为作出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4〕22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4〕23号)和《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4〕22号公告送达。
清远市鸿大运输有限公司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银英公路旁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联系电话:0763-3242227)领取《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4〕23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谢振健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银英公路旁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联系电话:0763-3242227)领取《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4〕22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1、《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4月25日
附件:1、《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清远市鸿大运输有限公司 |
当事人于2015年在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新田围岭村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三个铁棚和三个临时板房。三个铁棚均为一层铁皮棚,铁棚1建筑面积约63平方米,铁棚2建筑面积约63平方米,铁棚3建筑面积约80平方米;临时板房1为两层结构,占地面积为105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10平方米,临时板房2建筑面积为36平方米,临时板房3建筑面积为36平方米。上述三个铁棚和三个临时板房建筑总面积约488平方米。 |
本机关已于2018年12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18〕32号),要求当事人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本机关催告当事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新田围岭村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三个铁棚和三个临时板房。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三日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城区城执行催 〔2024〕23号 |
2 |
谢振健 |
当事人于2018年在清城区源潭大连村委会新联东围村未经批准擅自搭建铁棚。铁棚长约12米,宽约7米,建筑面积约为84平方米。 |
本机关已于2018年11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18〕107号),要求当事人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本机关催告当事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清城区源潭大连村委会新联东围村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搭建的铁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三日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城区城执行催 〔2024〕22号 |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