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龙源小学: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员工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城区人社监字〔2023〕第16号),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城区人社监字〔2023〕第16号):
被告知人: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龙源小学
经调查,被告知人的以下行为:你单位拖欠的张怀鑫、潘志清、李水带工资共43683元,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经责令整改仍拒不改正。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二)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足额支付以下表格张怀鑫、潘志清、李水带三名员工的工资共43683元。
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 6 月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