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局对当事人侯登武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清远万科城悦榕街五号楼1层03号建设钢结构塑料顶遮雨棚(遮雨棚长约4.8米,宽约2.2米,建筑面积约10.56平方米)的行为作出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192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192号)公告送达。
侯登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北环路综合行政执法办(联系电话:0763-3608845)领取《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192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1、《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6月27日
附件:1、《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