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局对当事人胡焕娣在清远市清城区峡江西路3号肇锋雅轩1幢2层01号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一层钢结构玻璃雨棚和一层钢结构玻璃阳光房的行为作出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4〕63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4〕63号)公告送达。
胡焕娣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城区横荷街三个活动中心城管办公室领取《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4〕63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7月17日
(联系地址:清城区横荷街三个活动中心城管办公室,联系电话:0763-3280257)
附件:《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胡焕娣 |
当事人于2022年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峡江西路3号肇锋雅轩1幢2层01号建设一层钢结构玻璃雨棚和一层钢结构玻璃阳光房。其中,雨棚长约5.1米,宽约4.4米,建筑面积约22.44平方米;阳光房长约6.7米,宽约5.3米,建筑面积约35.51平方米。以上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约为57.95平方米。 |
本机关已于2023年10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3〕119号),要求当事人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本机关催告当事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清远市清城区峡江西路3号肇锋雅轩1幢2层01号擅自建设的一层钢结构玻璃雨棚和一层钢结构玻璃阳光房。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三日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城区城执行催〔2024〕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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