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局对当事人蔡新萍、杨秀敏、杨逢春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锦霞路16号信和花园一幢一梯30层01号(顶楼复式结构)的31层建设2处建筑物(涉案建筑物1为混凝土钢结构露天游泳池,长约5米,宽约5米,高约2.8米,蓄水深约1.2米,占地面积约25平方米;建筑物2为钢结构圆形楼梯,高约2.8米,直径约2米,占地面积约3.14平方米)的行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4〕27号)及暂缓不动产登记《通知书》;对当事人祝小玲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人民三路34号卧龙·五洲世纪城博学苑11号楼32层04号楼顶建设3处建筑物(涉案建筑物1为混凝土钢架结构房屋,长约5.5米,宽约2米,建筑面积约11平方米;建筑物2为32层与楼顶天台漏空处加建钢架混凝土封顶结构楼板,长约7米,宽约4米,建筑面积约28平方米;建筑物3为32层04号南侧阳台上方加建混凝土钢架结构雨棚,长约16米,宽约1.2米,建筑面积约19.2平方米;上述3处建筑物建筑面积共计约58.2平方米)的行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4〕25号)及暂缓不动产登记《通知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4〕27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4〕25号)和暂缓不动产登记《通知书》公告送达。
蔡新萍、杨秀敏、杨逢春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银泉北路万科华府A7东首层原城管光明中队办公室(联系电话:0763-3213200)领取《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4〕27号)及暂缓不动产登记《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祝小玲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3号区吉信街垃圾中转站旁3楼原城管小市中队办公室(联系电话:0763-3630282)领取《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4〕25号)及暂缓不动产登记《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限期拆除决定书》和暂缓不动产登记《通知书》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7月17日
附件:《限期拆除决定书》和暂缓不动产登记《通知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蔡新萍、杨秀敏、杨逢春 |
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锦霞路16号信和花园一幢一梯30层01号(顶楼复式结构)的31层建设2处建筑物,涉案建筑物1为混凝土钢结构露天游泳池,高约2.8米,蓄水深约1.2米,占地面积约25平方米(长约5米,宽约5米);建筑物2为钢结构圆形楼梯,高约2.8米,直径约2米,占地面积约3.14平方米。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必威比分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城区城执拆决〔2024〕27号 |
根据《清远市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已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上述房屋暂缓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
通知书 |
2 |
祝小玲 |
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人民三路34号卧龙·五洲世纪城博学苑11号楼32层04号楼顶建设3处建筑物,其中建筑物1为混凝土钢架结构房屋,长约5.5米,宽约2米,建筑面积约11平方米;建筑物2为32层与楼顶天台漏空处加建钢架混凝土封顶结构楼板,长约7米,宽约4米,建筑面积约28平方米;建筑物3为32层04号南侧阳台上方加建混凝土钢架结构雨棚,长约16米,宽约1.2米,建筑面积约19.2平方米;上述3处建筑物建筑面积共计约58.2平方米。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必威比分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城区城执拆决〔2024〕25号 |
根据《清远市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已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上述房屋暂缓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
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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