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有效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清远市清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指导意见》的必要性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2019年9月清远市被确定为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在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1.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不规范,利益分配模糊不清;
2.农村矛盾纠纷多,应予确认的对象没有确认,认定过程中以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的方式代替了有关的法理依据;
3.因诉讼问题,区、镇(街)两级政府败诉,影响到了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为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区产权改革办制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供各镇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参考。
二、制定《指导意见》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指导意见》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包括:《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制定过程中,我们要求《指导意见》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持一致,并于2019年10月-11月分别征求了区委组织部、区发展和改革局等14个区直有关单位及个镇(街、场)政府意见;2019年7月,为了扩大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程度,保障该项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清城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清城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三 、《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本指导意见共分六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应遵循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基准日的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程序、其他规定。
第一部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应遵循的原则,成员资格的确认要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等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作出的贡献等因素,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合法权益,特别是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第二部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基准日的确定。成员登记基准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成员登记基准日确定后应当以公告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部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有三种取得方式:一是原始取得;二是法定取得;三是协商取得。
第四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成员登记基准日止,户口保留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应当认定具有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户口发生迁入、迁出的人员,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决定是否具有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然丧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第五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程序。一是方案拟定;二是方案审核;三是民主表决;四是方案公示;五是名单审核;六是名单公示;七是登记备案。
第六部分其他规定。本意见若有未明确的情形,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户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讨论决定,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