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的制定背景
为促进我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我区城乡居民的殡葬基本权益,2015年10月,清远市清城区财政局、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联合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城区民字〔2015〕92号)。该办法有效期为5年,目前已过有效期。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粤民发〔2015〕37号)文件中“全面实施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政策”精神,各地要做好免除户籍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工作。同时,我区居民对于实施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为此,继续出台《清远市清城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下同),显得必要和迫切,有利于体现改革成果与群众共享的执政理念;有利于回应和化解群众“丧葬难、丧葬贵”的呼声和诉求;有利于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水平发展相适应,覆盖城乡的殡葬基本服务保障体系。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第一项:“建立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
(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我省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4〕70号)第三项第一点:“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大基本殡葬服务供给和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惠民殡葬政策,加快推进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
(三)《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5〕37号)。
(四)《清远市民政局 清远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全市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清民福〔2015〕19号)。
(五)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 清远市清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城区民字〔2015〕92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框架结构的说明
《实施办法》主要包含制定依据、免费对象、免费项目及标准、需提交的材料及办理程序、经费承担、监督管理、生效时间及有效期等内容。其中,免费对象、免费项目及标准,办理程序及经费承担为重点内容。
(二)关于免费对象的说明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粤民发〔2015〕37号)》中明确“(一)免费对象。凡在我省死亡且遗体在我省殡仪馆实行火化的本省户籍居民。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免费对象范围扩大到非户籍地居民(人口)”。我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对象确定为“在本区或异地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的本区户籍居民。”
(三)关于免费项目及标准的说明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粤民发〔2015〕3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8号)免费项目为7项: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普通火化炉遗体火化、遗体消毒、3天以内遗体存放冷藏防腐、租用小型遗体告别厅、简易标准型骨灰盒(盅)、1年以内骨灰寄存。
(四)办理程序、经费承担的说明
本区户籍居民死亡后在清远市殡仪馆办理殡葬服务的,丧事承办人需带齐相关材料到清远市殡仪馆办理手续并领取《清远市清城区免除户籍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并签名确认。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如下:
1.死者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原件;
2.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原件;
3.丧事承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区户籍居民遗体在异地火化的免费对象,还需提供异地火化证明及基本殡葬服务费发票(含费用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5.受理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补充材料。
在我区火化的户籍居民,由殡仪馆直接免除其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殡仪馆与我区进行按月结算,体现了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办事的目的。本区户籍居民在异地火化的,丧主到户籍所在街(镇)民政办办理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报销手续,已在异地享受免费政策的,不再予以报销。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由区财政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四、实施时间
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