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2011年,清远市清城区制定《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1〕35号)。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原有畜禽养殖区域周边环境和城市发展格局发生了较大变化,原划定的清远市清城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为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清城区政府要求编制本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主要内容概述
《清远市清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划定禁养区范围具体包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风景名胜区和其他区域4类区域。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清远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8〕429号)中清远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域和陆域保护范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粤府函〔1988〕432号)中清远市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的水域和陆域保护范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部分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17号)中北江芒洲饮用水源保护区、北江山塘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域和陆域保护范围(具体见附表)。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清远市清城区境内范围调整,则以调整后正式发布范围为准。
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包括凤城街道、东城街道、洲心街道、横荷街道、源潭镇、龙塘镇、石角镇、飞来峡镇建成区内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区等人口集中区域范围内。
3.风景名胜区
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风景名胜区区域,包括飞霞山风景名胜区的区域范围内。若风景名胜区区域范围调整,则以调整后正式发布范围为准。
4.其他区域
(1)中型以上水库(除已纳入饮用水源的水库外)
花斗水库、银盏水库、迎咀水库正常水位线内水域及向陆纵深1000米集雨区范围。
(2)主要河流
北江(清城区段)、乐排河(清城区段)、大燕河、沙埗坑(清城区段)、黄坑河、澜水排坑、龙沥排坑、海仔排坑水域及两岸河堤外坡脚20米范围,若无河堤的河流,向陆纵深100米的集雨区范围。
(二)文件拟确立的主要措施
1.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对禁养区的环境管理要求: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畜禽养殖场(区)。
2.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禁养区内的现状畜禽养殖场,必须在限期内拆除或搬迁。
3.本方案实施后《关于印发清远市清城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1〕35号)同时废止。
4.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清远市清城区境内范围调整,则以调整后正式发布范围为准。
5.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以畜禽养殖禁养区区划工作为基础开展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是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各镇街、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及紧迫性,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采用切实措施,搞好综合协调,及时发现和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公众焦点、难点问题,共同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
6.实行目标管理,实行奖惩制度,将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整治工作纳入各镇街和相关职能部门目标考核内容,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细化工作措施,逐级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7.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使保护生态环境的观念深入人心,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也要深入细致做好养殖场的思想教育工作,争取养殖场的理解和支持。
8.标本兼治、长效管理。建立完善以畜禽养殖禁养区区划工作为基础的畜禽整治工作考核体系,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逐步建立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公众监督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集中全社会力量,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