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内容解读
(一)受助对象
1.具有本区户籍并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正在接受义务教育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
2.具有本区户籍并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正在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
3.具有本区户籍并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正常学制内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二)受助标准
1.普通高等院校或特殊教育学院在校残疾大专、本科以上学生(以下简称残疾大学生),每人每学期按学费的30%和住宿费的40%资助(本专科生每生每年不超过4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6000元)。
2.普通、特殊教育学校高中(含中专、中技、职高,以下简称残疾高中生)在校生,每人每学期按学费的30%和住宿费的30%资助(每生每年不超过3000元)。
3.特殊教育义务教育(含学前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学期按学费的30%和住宿费的20%资助(住宿生资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000元,初中学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250元,非住宿生资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不超过500元,初中学生每生每年不超过750元,学前儿童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不超过1000元)。
4.参加函授、电大、远程教育、自学考试的残疾大学生,单科考试成绩及格,累计通过五门考试以上即可申请资助一次,按学费的30%资助。对取得函授、电大、远程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的残疾大学生可申请一次性奖励金2000元。
5.由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机构(民办非企业中心)的学生,按残疾等级给予在校学生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轻度残疾(四级)学生一年一次性补助1000元;中度残疾(三级)学生一年一次性补助1500元;重度残疾(一、二级)学生一年一次性补助2000元。
6.在完成扶助残疾学生基础上,我区扶助专项资金可用于资助在校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的学费和住宿费用。经费发放办法参照扶助残疾学生办法执行。
7.制度衔接同级财政的助学政策,学生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可选择资助金额最高的政策,但多项政策不同时重复享受。
(三)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由本人或监护人持户口簿、身份证(贫困残疾人及其子女申请时一齐提供)、残疾人证、学校录取通知书、低保证(贫困残疾人子女申请助学时提供)等复印件和本人相片2张、当年缴费(学费和住宿费)的票据原件,填写《清城区扶残助学工程申请表》,经过镇(街道)残联和就读学校初审,区残联审批。
二、论证结论
《清城区扶残助学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权限、程序、所设定的行政管理措施分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规定,具体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无冲突。标准符合学有所教领域构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落实从学前到研究生教育全覆盖的学生资助政策,符合我区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
《清远市清城区扶残助学工程实施方案》每年预计补助对象110人,补助资金25万元,经“十三五”实施情况,该项目在财政可承受范围,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