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清城区建成区也在不断扩大,居住人口数量、生活垃圾产生量、道路清扫保洁面积也在高速增长,政府和居民群众对城市环境卫生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所收取费用极为有限,造成我区环境卫生管理资金缺口越来越大。近年,我区生活垃圾处理的收支已严重失衡,按现行的收费标准所能收取的垃圾处理费无法满足生活垃圾处理的实际需求,而且由于资金缺口巨大,已对各级政府财政带来沉重的负担,不利于环卫事业的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行为,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资源化、无害化和产业化发展,改善城乡环境质量。根据《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粤价[2002]384号)《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12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实施细则》(粤发改规[2019]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2022年2月16日,《清城区中心城区及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调整方案》已经清城区政府常务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由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清发改价格(3)【2022】1号),并于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根据《清城区中心城区及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调整方案》的精神和工作要求,为确保我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的顺利开展,且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须制定清城区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的相关细则,并对其进行补充说明以及作辅助性的规定,使《清城区中心城区及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调整方案》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因此制定了《清远市清城区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下称细则)。
二、文件发布的意义
清城区是清远市政府所在地,是清远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地理位置十分重要。制定本实施细则,对《清城区中心城区及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调整方案》进行补充完善,健全收费制度,首先可以进一步加强清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确保我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的顺利开展,协助清城区垃圾处理行业建立起规范运营,良性运转的收运体系,保障环卫、清洁工作人员基本收入,减轻财政负担。其次,从宏观角度来讲,还具有以下意义:1.有利于落实国际通行的“负担”原则,体现社会公平;2.垃圾处理收费是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消除垃圾污染环境,改善城乡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3.有利于提高全民环境意识,促进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4.垃圾处理收费是推进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概念
本实施细则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以及大件家私等其他废弃物。本实施细则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和对象:
1.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清远市清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暂住人口等。
2.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居民以是否产生自来水水费为依据,据当地供水企业反馈的实际情况,按规定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非居民按是否发生开业办公、生产经营以及其他产生垃圾的行为为依据,按规定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对象以环卫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3.减免政策:对征收范围内的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等困难群众,持相关部门有效证件或证明到属地环卫部门核准备案后免收居民户生活垃圾处理费。
对专门安置残疾人的就业的企业、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院由用户向属地环卫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现场查验),经核实后从下一次抄表时减半征收其垃圾处理费。
4.处罚规定:《细则》规定“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5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并依法催缴”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0月7日